依法行政,谢谢指教
详细来检视“药事法”与“个人输入自用药品规范”
药事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第22条
本法所称禁药,系指药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明令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
陈列之毒害药品。
二、未经核准擅自输入之药品。但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药
品进口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二款自用药品之限量,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财政部公告之。
第77条
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对于涉嫌之伪药、劣药、禁药或不良医
疗器材,就伪药、禁药部分,应先行就地封存,并抽取样品予以检验后,
再行处理;就劣药、不良医疗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并抽取样品予
以检验后,再行处理。其对卫生有重大危害者,应于报请中央卫生主管机
关核准后,没入销毁之。
前项规定于未经核准而制造、输入之医疗器材,准用之。
第82条
制造或输入伪药或禁药者,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
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
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前文里面上紫色的部分就是这次新闻的重点
简单的说,有许可输入的就是合法的要药,没有许可/超出许可量的就是禁药
合法进口、个人携带许可量以下的都合法
超出许可量的禁药都视同禁药,要没入与处罚
本次修改的是输入量的限制
修改成果为何?
参考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属
个人输入自用药品规范专区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分成“携带回国”与邮寄/快递回国
流程图如下
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2014052314420896234.pdf
随身携带与邮寄/快递回国的量不同
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 请看详细细目表
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2014050616344091009.pdf
一切依法行政
反正就是带许可量以下的药物回国就不会被处罚了
不管事随身携带或者邮寄快递都不能超过许可量
要超出许可量,就是处罚,最重可罚10年
强调一点
药事法本身没有修改,药事法本来就规定由行政机关去订定携带许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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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命令
修改的是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本来就是主管机关的权限了
但是为什么我会说有图利厂商的嫌疑?
就是因为他修改之后的许可量太少了
法律没有变(与立法院无关),变的是行政命令(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