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1 15:19
〔记者曾韦祯/台北报导〕台南地检署今以刑法第160条的“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
遗像罪”起诉公投盟总召蔡丁贵。不过多位民进党立委认为该法严重侵犯言论自由,
均提删除“侮辱公署罪”、“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遗像罪”。
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李应元分别提案,拟将刑法第140、141、160条等相关条文悉数删除,
草案均经立法院一读、付委。
陈其迈指出,苗栗县政府于2010年6月9日强制征收大埔农地,
甚至将怪手开入将收割的稻田。当时担任政论节目“大话新闻”主持人郑弘仪、
来宾何博文、徐永明等,皆曾因在节目批评刘政鸿,遭刘政鸿以诽谤、公然侮辱、
侮辱公署等罪提告;但最后皆判无罪或不起诉。
他进一步指出,台湾国办公室创办人王献极亦曾因毁损国旗,遭判决拘役定谳;
遂为此向大法官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2012年10月却做出不受理决议。
现又见南检使用相关条文起诉蔡丁贵等人。
陈其迈强调,人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及两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政府的所作所为,
皆是可受公评之事;刑法内还有“侮辱公署罪”,让政府动辄能对人民兴讼,
反造成寒蝉效应,让人民不敢畅所欲言,这不是民主国家该存在的法条;况且,
若批评过当而涉及人身攻击,还有“侮辱罪”能处理。
他指出,美国最高联邦法院曾于Texas v. Johnson,491 U.S. 397 (1989)中,
判决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烧、毁坏国旗的规定违宪
;隔年亦在United States v. Eichman, 496 U.S. 310 (1990) 中,
宣布国会甫通过的“国旗保护法”违宪。基于保障言论自由,
这条仅具象征意义的“侮辱国旗、国徽及国父遗像罪”也应删除。
你爸何时出来,单机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