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wenkuo (ç°è‰²è…¦ç´°èƒž)
2014-06-10 05:08:30支持叶世文应该也去声请假处分,
让某些垃圾司法官,某些垃圾民法学者自己鬼打鬼。
再不然,最起码揭露这些垃圾和尚书大人蛇鼠一窝的真相。( ︶︿︶)_╭∩╮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730479.shtml
王金平、叶世文有何不同
国民党依党章规定,经考纪会的程序,开除了涉嫌桃园合宜住宅弊案的叶世文
的党籍。这与去年九月处理王金平党纪案,依据的是同样的党章、同样的程序
。但考纪会撤销王金平党籍引爆轩然大波,开除了叶世文却像捏死一只蚂蚁。
对比鲜明,令人瞠目。
审理王金平案的台北地院法官说,依《人民团体法》,撤销党籍“应经全国党
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但如今国民党撤销叶世文的党籍,却仍未经“三
分之二”的程序,依然是考纪会说了就算。国民党岂非藐视法院的判决,恶性不改?
于是,叶世文若也心血来潮,也向法庭声请假处分,主张国民党非经“全国党
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不得开除其党籍,结果将如何?同理,过去被开除
党籍的林益世、赖素如、邱彰及郑余镇等蓝绿人物,岂不也可引“三分之二条
款”而恢复党籍?
政党的党纪应当是“政党自治”的范围。因为,社会大众会要求政党有“严于
国法/先于国法”的党纪标准,而政党亦往往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标榜党
纪。因此,法院绝无理由要求国民党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始能
开除叶世文,此理,当然也适用于王金平的案例。
法院应当尊重“政党自治”的领域。王金平为民进党党鞭柯建铭司法关说,幕
后是以整个国会宪政正义被王柯二人分赃挟持为代价;法院若不容国民党对王
金平的党纪案作出“严于国法/先于国法”的处置,将令国民党如何承当其“
责任政治”?因此,合于党章的党纪处分案当然具有“司法不可审理性”。
但若国民党不能经考纪会撤销王金平党籍,又岂可不经“三分之二”而开除叶世文?
【2014/06/10 联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