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就告啊.....讲快一点,要不是台湾修了个全球最严的,
可以以刑逼民的著作权法,这种违反著作权的官司,很多大公司都不会想打。
连大公司对大公司都不一定会打,个人告个人???吃饱太闲哦.....
就算以现在台湾的例子,著作权蟑螂要钓鱼,
最好是钓到大公司或有钱人,否则,收获也不大。
最有名的,就一些稍具名气的摄影师,可以主张他的照片有商业价值,
每张主张个1000元,在网络上放个几百张,你不注意用到几张,你就惨了,
一张500倍,你算吧....要和解,看对方财力,还有引用是不是商业引用,
一张几万到几十万都看过....
不过一般素人的照片呢,吔,一张主张500倍,也就几千元和解吧.....
还要看对方是不是商业引用....如果只是非营利脸书或部落格,还会打很多折...
跨国打这种官司,请啊请啊....蔡正元的网络管理员工只要认错,愿意和解,
赔偿金,搞不好可能连律师咨询费都不够,更不用说出庭费了。
又一个文林怨,希望拿人家拳头去打石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