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在不懂, 这种一翻两瞪眼的事也要讲什么"老的国民党要回来". 你就干脆
讲反中华民国的可以食民脂民膏, 反反中华民国的就该死好了.
公务人员惩戒法第 11 条规定:
撤职,除撤其现职外,并于一定期间停止任用,其期间至少为一年。
看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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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两大过撤职之后就不得任用这种鸟事, 尤其那个两大过是一种政治迫
害. 不爽的话就去修法规定撤职之后是永不录用!
喔, 顺便替那些故意曲解法条的人说明一下, 公务人员没有"永不录用"这种鸟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