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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non060718 (起床气)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割阑尾募1053万 内政部、监察院:恐触法
时间: Tue May 6 11:05:11 2014
※ 引述《haha98 (口合口合九十八)》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Ettoday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割阑尾募1053万 内政部、监察院:恐触法可判3年!
: 割阑尾募1053万 内政部、监察院:恐触法可判3年!
: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 网友发起罢免国民党立委的“割阑尾”募款活动,至今已募得1053万元,比原先预计的5万
: 元目标,整整多出200多倍。对此,内政部5日表示,罢免立委属于“政治活动”,必须受
: 《政治献金法》规范;监察院指出,募款者若未依法成立政党、政治团体或取得拟参选人
: 资格,也未经本院许可设立政治献金专户,最高可处3年徒刑。
罢免立委属于“政治活动”?
标题: 监察院举行咨询会议 探讨政治献金概念及适用对象
内容:
国内政治献金是否限定于竞选活动相关捐献?适用对象是否也仅限于政党、政治团体、拟
参选人?监察院100年2月15日举行咨询委员会议,由院长王建煊主持。与会咨询委员一致
认为,政治献金法应从立法目的及背景来了解,将政治献金的范围,限于竞选活动,否则
民众或专业性团体利用政治手段参与的公共议题,皆以政治献金法加以规范的话,将剥夺
一般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及参与权利,也非政治献金法之立法目的。
监察院长王建煊表示,针对本次议题将再函请主管机关内政部解释。而阳光四法的主管机
关为内政部或法务部,执行机关却为监察院,于宪法不合,将提下次监察院委员谈话会,
与本院委员讨论是否提大法官解释。
咨询委员胡佛表示,政治献金法第2条第1款规定,政治献金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
相关活动提供之经济利益,其中“其他政治相关活动”定义及范围,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观诸政治献金法立法意旨及背景,应仅限于对竞选活动的规范,第5条对可收受政治献金
的对象也规定相当明确,未来可考虑修法将“其他政治相关活动”定义更周延。
咨询委员赵永茂认为,有关政治献金法的争议,监察院可邀集行政院、内政部进行协调。
沈方枰表示,对政治活动应进行定义,才能依此规范适用对象。施能杰、柴松林皆指出,
应了解政治献金法的立法背景,显然与竞选活动相关。黄肇松认为,民众参加公共事务活
动为基本人权,不限于以政治献金法规范,可用税法或其他相关法令。
本次与会之咨询委员计有胡佛、赵永茂、沈方枰、施能杰、高希均、黄肇松及柴松林等7
人。监察委员李复甸、葛永光及周阳山也出席讨论。
来源:监察院全球资讯网 http://0rz.tw/kh6Ld
这算监察院自打嘴巴吗?还是说民众发起的罢免也算是竞选活动?
有没有理性的蛆蛆朋友们要来讨论一下
理性~勿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