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19不排除要签的“和平协议”属于
政府与叛乱团体缔结之“声明”(statements),不仅不属1969年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所规范,且用以确认系争冲突为一国国内纷争,交战各方之领土同属单
一国家。
“中华民国政府”面对在中国内战中获胜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
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是方今举世所承认之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若签署“
和平协议”,又无力让“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国际法
定位上,将使“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武装叛乱团体”。
所谓“和平协议”,则是将台湾与中国间目前或未来之冲突,定性为中国内战之
延续,纯属中国“内部事务”(domestic jurisdiction),国际组织或第三国介
入之法律障碍将因此提高,亦将使美国对台湾军售丧失国际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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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根本无法区别和平协议与和平条约,更别说开放民众公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