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 号外! 为了周尚仪,有人主张要废刑法第153条啦!
若将来出现有人煽惑群众去对法界做什么事时,希望这些法界不要变更见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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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2000310-260102
刑法153条 法界促废恶法
检警引刑法153条《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查办在脸书号召瘫痪北捷的周尚仪,
引发争议。法界人士表示,该条文已背离时代潮流、违反人权,更是扩张执法者权力
,箝制民意的“首恶”,应立即废除,以符合法律明确性及罪刑相当原则。
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云骅指出,所谓的“煽惑”他人犯罪,光“煽惑”的文义解
释,就充满不明确性,根本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煽惑应看有无“影响力”,在人民自
主意识抬头的现代社会,并非1人在脸书贴文,就足以影响所有人共同犯罪。
杨云骅痛斥,刑法153条是以前民智未开、威权时代,政府用来恐吓人民,限制言论
自由的恶法,早该废除不应沿用;而执法者若以此法,动辄法办人民在脸书贴文的
行为,无疑是将全民辛苦建立的民主法治,予以无情地摧毁。
事实上,在法院审判实务中,法官显少动用刑法153条进行裁判,原因不外乎,如果被
告确实经由网络,要求他人从事犯罪,就算没有参与着手实施,仍可论以教唆共犯,
根本不需祭出“煽惑”他人犯罪条文,科刑论罪。
举例说,如果帮派大哥透过脸书,要求脸书的好友及不特定第3人,在某一时间前往
某处,狙杀仇家。虽然帮派大哥没有出面而是隐身幕后,未实际到现场,但仍可被论
以杀人罪共犯,判处重刑。
法界指出,在脸书上贴文,不管是转贴亦或主动发文者,要求他人占领捷运,在犯罪
行为未实施前,检警就先依刑法153条究责,显然有扩张法律解释之虞,应审慎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