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izmp (黑袍法师)
2014-04-25 13:34:37这几天找了一些资料厘清自己一些对现行公投法的疑问
最后找到这个, 节录自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101年度判字第514号
这个是台联对ECFA公投被封杀后跑去打的官司
七、本院查:
(五)依据上开说明,前揭公民投票法(下称本法)相关条文之
适用,本院判断如下:
5、公民投票法系“依据宪法主权在民之原则,确保国民直接
民权之行使”而制定,属宪法第136条(创制、复决两权
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规定之法律。其立法目的乃在实践
宪法保障人民“创制、复决”基本权的行使,借由公民投
票法规定,使人民得依循该法规定之程序,参与公民投票
事项(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
复决)之决定。准此,公民投票法系在协助人民正当行使
上开公民投票事项之创制、复决权,而非限制人民该公民
投票事项之行使。其中关于全国性重大政策之“复决”公
民投票案经通过者,权责机关应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
之必要处置(本法第31条第3款),申言之,如该全国性
重大政策之复决公民投票案,经投票结果通过“同意”(
赞成)该“重大政策”者,政府即应积极推动、执行该重
大政策,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中断、停止;反之,若投
票结果通过者为“不同意”(反对)该重大政策,政府即
应依该“重大政策”复决案之具体情形,为相应之必要处
置。上开条文并未限制该重大政策复决之公民投票提案,
应持改变现状之立场始得提起,故不论系“正面表述”或
“负面表述”,仅属提案内容设计之问题,从而,公民投
票提案除有本法第14条第1项各款规定之情形外,尚不得
以“未持改变现状之立场”为理由,驳回公民投票之提案
。准此而言,并参酌公投票上刊印之内容(其上刊印公民
投票案编号、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栏),投票人投票圈
选者为对该“重大政策”复决案公投票上载主文圈定(表
示)“同意”(赞成)或“不同意”(反对),则本法第
30条规定所称“通过”,应包括:(一)投票人数已达有投票
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圈
定“同意”(赞成)者超过有效投票数二分之一;(二)投票
人数已达有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
过二分之一,圈定“不同意”(反对)者超过有效投票数
二分之一。所称“否决”,应包含:(一)投票人数未达有投
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二)投票人数已达有投票权人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惟有效投票数未超过二分之一;(三)投票人数
已达有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
分之一,然圈定“同意”(赞成)或“不同意”(反对)
者均未超过有效投票数二分之一等情形。
==
这边说明了最高行政法庭对公投命题的态度
只要有效票数超过1/2, 而且其中一个选项占有效票1/2这个公投案就算"通过"了
需要依照公投法30条进行后续处理
无论这个选项是赞成,反对,同意or不同意
反之则被否决, 创制or复决案失败, 下次请多找点人来
所以不论是否赞成插棒, 是否赞成废除
现行公投都留了一个否决的选项, 不用一翻两瞪眼的通过赞成 or 不赞成
不过我想这就是要求简单多数的那些人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