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运动应该要追求的是所谓的社会正义与公正,不是一种“因为别人可以所以我
也可以”的眼红心态。如果你认为一件事情是错误的,就不应该跟着照作下去。否则
到最后,社会是不可能因为这些运动有所进步,这也是台湾社会运动最后会走向一事
无成的最基本原因。
法律之下的平等,应该是建立一个公正性下所有人的平等,而不是一个发现法律漏
洞之后,所有人都有权比照办理的主张。别人闯红灯没被抓所以我也可以闯红灯这种
逻辑和心态都是不正确的,更别提还要拿一堆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说宪法赋予人民
“不可侵犯的自由”这类说法来合法化自己作为的正当性的荒谬。
最后附带一提,如果你同意白狼“路过”,那么当天警察就根本不该出现、还要把
两群人给分开。警察当天不应该在场,让两群人各自“路过”就好了,反正人民可以
自制、不会发生冲突(这就是当初野草莓主张废除集会游行法的一个核心立论)。然
而,这真的是一种“集会游行的自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