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无双!)
2014-04-22 22:06:19推 ulycess:这样说好了,9个月的公听会程序是不是能够代表服贸可以不 04/22 21:42
→ ulycess:需开会直接由主席决定?????? 04/22 21:43
→ ulycess:或者你认为9个月是在开会???当初白纸黑字说要开公听会先不 04/22 21:44
→ ulycess:开会不是吗 04/22 21:44
→ ulycess:虽然说不是说不可以9个月公听会后直接30秒过议案,但是仅 04/22 21:45
→ ulycess:限于毫无争议的议案,服贸是属于毫无争议的议案吗??????
http://yamol.tw/item.php?id=184620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61 条
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于院会交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
经审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经院会同意后展延;展延以一次为限。前项期间,应扣除休
会期日。
作者:
gingsow ((茶))
2014-04-22 22:08:00吱吱:我不管,说你黑箱就黑箱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4-22 22:08:00我建议还是拿两岸人民条例第五条出来讲
作者:
kenco (最近走希腊风)
2014-04-22 22:10:00吱吱: 政府就是违宪!! 我就是要行使公民不服从!! 叭叭~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4-04-22 22:11:00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4-04-22 22:13:00
公民不服从(马政府) 但是本土政权就要监督别人服从了
作者:
manfale (战神 吱见愁)
2014-04-22 22:13:00最讽刺的是,这条还是目前那些主张抵抗权者立法出来的XD
而且去年开公听会的时候行政院就已经说明我们当他是命令
可不是只有30秒让福懋从法规变命令的立法院不服就数人头啊.为何那么怕在院会表决?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22 22:18:00讲一堆院长一句话你职权行使法还不就是屁“先立法再审查”
不对欧,院长也是个代表职,而且他是说先立法再协商正确来说,院长也要受到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约束才对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22 22:20:00立法再审查也好 立法再协商也好 反正就不是“视为已审查”
作者:
gogopa (东风恶)
2014-04-22 22:22:00DPP一向如此
才算数,就是协商结果才有意义,所以张庆忠委员前几天说的才会是“DPP将会撕毁协商”而不是王的话作废
所以,现在的时间点来说,那句话是王说完两党同意,也经过协商签字才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