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ycess:这样说好了,9个月的公听会程序是不是能够代表服贸可以不 04/22 21:42
→ ulycess:需开会直接由主席决定?????? 04/22 21:43
→ ulycess:或者你认为9个月是在开会???当初白纸黑字说要开公听会先不 04/22 21:44
→ ulycess:开会不是吗 04/22 21:44
→ ulycess:虽然说不是说不可以9个月公听会后直接30秒过议案,但是仅 04/22 21:45
→ ulycess:限于毫无争议的议案,服贸是属于毫无争议的议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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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61 条
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于院会交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
经审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经院会同意后展延;展延以一次为限。前项期间,应扣除休
会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