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帮助犯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税务人员、执行业务之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项之罪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税务稽征人员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者,除触犯刑法者移送法办外,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为税捐稽征法第43条所明定.
网站http://paste.plurk.com/show/1855976/
检举信箱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600W/WebMail/AM
检举逃漏税 你我有责
倘真的查获属实,依照所得税法103条,将有罚锾百分之二十做为奖金
1030428开始就能在各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查调所得,但申报仍要到1030501才能喔
用自然人凭证报税,更为方便喔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