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台大法律系对围中正一的Q&A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19:49:10
简短回应此篇偏离现行法律与事实的文章
Q1. 中正一分局4/9说禁止公投盟日后申请的集会游行,到底哪里违法?
A1. 警方对于集会游行的管理权限,源自于集会游行法的授权,但集会游行法并未授权警
方能够“向未来禁止还没有申请的许可”! 虽然集会游行法第11条有列出主管机关可以
不许可的理由,但这必须就个案情形详细下判断,人民递出一个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一个
决定。而不是警察局对特定的团体或人民说:“你以前干过很多我认为不好的事情,所以
未来你所有的申请,通通都不允许!”这里根本没有“法”可以让中正一分局“依法行政
”!
<回应>
中正一分局的公告并非行政处分,无法律效力。日后公投盟每一次申请许可,中正一分局
会每次下行政处分。
故分局公告声明日后不许可公投盟的集会游行并无违法。
另以一个团体过去多次违法集会,影响多数人之基本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为理由,日后多次不予许可集会游行申请,是合法的行政裁量。
对此该团体可以依法申复。
Q2. 中正一分局清晨驱离公投盟,到底哪里违法?
A2. 依据集游法26条,应采行适当比例的方式为驱离之手段。方仰宁分局长一开始承诺柔
性劝离,最后却变调为强制抬离,不仅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或信赖保护原则,且对上了年纪
的长辈强制抬离,也可能不符合比例原则。
另外,警方认为他们之前已经举牌4次,但是,在这20几天的学运内,举牌是针对哪一个
时间点的集会游行,并不明确。4月11日清晨的驱离,基于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行政程序
法第5条),理应再次举牌,并达三次,指明其举牌所指涉的哪一段时间的集会游行,始可
驱离。然而,4月11日那天清晨的驱离并未再次举牌三次,其驱离当然违反驱离之法定程
序。
<回应>
方局长录音档显示,并未承诺不强制驱离。
http://newtalk.tw/news/2014/04/12/46255.html
主张违反诚信原则应当厘清事实,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同重要。
断章取义或刻意误用资料才是违反诚信。
又,主张不符合比例原则,应提出能达成目的之更小侵害手段。
违法集会应驱离用抬走的方式若非最小侵害手段,应举出更好的方式,而非空言"抬走
不符合比例原则"。
Q3. 集会游行事前许可制为什么对言论自由危害性很大?
A3. 集会游行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保障言论自由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是真理
越辩越明,只有让不同意见都能在言论市场之中自由竞争、讨论,才可能接近正确的答案
,在民主政治中更是如此。若对言论采取事前管制,等于是政府想让人民听什么,人民才
能听什么;更会让人民在发表言论之前,因为担心不被许可而进行自我言论审查,不敢说
出特定的话,这代表许可制根本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旨背道而驰。所以对言论的事前
限制必须谨慎,并应考虑废除,改采事后报备制。
<回应>
大法官解释多次表示,集会游行采许可制为立法形成自由,换句话说,若认集会游行事前
许可制伤害言论自由,合乎宪政民主的解决方式应是透过汇集民意立法。而非对合乎民主
正当性的法律任意不遵守。
Q4. 国外抗议都很温柔,也能取得进步,应该仿效他们吧?
A4. 抗争行动以达成诉求为最高指导原则,否则没有意义。若是柔性抗争就足以督促掌权
者反省改进,人民自然也不需要采取危害自身、甚至无辜基层员警安全的抗议方式。抗争
需要采取到何种程度的手段,其实取决于政府是否愿意倾听与回应人民的诉求。 可惜的
是,要掌权者反省不是件容易的事。各国的抗争历史中,经常采取相当激进的方式,石块
、棍棒、汽油弹、烧车屡见不鲜,占领华尔街的活动也殷鉴不远,称不上温柔。而相信大
家已经发现,台湾的抗争,就算二十五万人、五十万人和平地走上街头,政府给的回应仍
然难以置信地敷衍。
<回应>
抗争行动绝非以达成诉求为最高指导原则。
抗争行动应以合乎宪政民主的方式,使其他人民认同观点,进而使政府或国会重视民意,
达成诉求。
我不满意的,大家就要听我的排除之,并不是民主,我不满意的,我努力让大家听到我的
声音,如果大家最后决定接受我的意见我很满意,如果大家思考后还是不愿意接受我的声
音,我不满意但还是必须接受,这才是民主。
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是民主,是宪法,希望各位学习4年法律应当了解此前提。
Q5. 只要不满就可以集会游行影响他人生活吗?难道不用受到任何限制吗?
A5. 集会游行是宪法明文保障的权利。如果没有保障集会游行自由,人民就无法自在地表
达其意见,负面影响可见Q3。即使集会游行势必会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但这并不影响集会
游行本身的合宪性。因为宪法保障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时,已经默认承认可能造成的影响,
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接受。不能说因为集会游行会影响其他人就否定之,那么所有权利
保护都会落空。同时必须说明的是,根据大法官解释,国家有义务提供集会游行的适当环
境,提供人民表达意见。
当然,集会游行是可以限制的权利,但是这个限制必须合宪,必须视影响的公共利益的强
度为何而定,比如说特殊紧急情况或是某些军事要地不能进入等等。不过,即使限制了集
会游行权利,也绝非完全禁止集会游行权利的存在,这是两件不同的事。
政大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于2006年说过:“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异议者的集会游行也不是
嘉年华式自强活动。既然街头抗争是基层异议者的‘政治权利’,就要让示威者有‘施力
’的机会。......如果完全剥夺‘喧扰’与‘威胁’,那集会游行权就变成了基层异议者
谦卑祈求的仪式而已。”
<回应>
合法集会的情形,其他无辜的人民负有忍受被影响生活的义务,透过集会游行表达声音,
是促进民主的方式。
但是,违法集会不是,违法即为破坏民主,对违法集会其他人民无忍受义务。
廖元豪教授2006年的文章
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270629793
把街头还给基层异议者,其重点在无法吸引蓝绿统独,镁光灯不多,规模未必很大
但真正牵涉“常常被掩盖,但的确需要被听见”之社会议题的活动,而非蓝绿大对抗。
Q6. 就算集会游行合法,过程中为什么可以用违法的抗议手段?
A6. 集会游行合法,与当中可能产生违法行为并不互斥,行为者也应该负起相关责任。但
因为他的本质是各种权利的冲突,所以必须依赖法院进行判断,为了充分表达诉求,这个
手段有没有太过分?是不是这样做国家、社会反而会产生更大的损害?我们必须透过法院
事后的通盘衡量来决定是否构成违法,而且就算真的因为抗议行为造成巨大的损害而违反
行政法、刑法,也必须适度调整处罚或刑责,这样才公平。所以喷漆、撒冥纸这些行为如
果包含了诉求在里面,就不能忽略他有言论的成分,只说他违法,而忽略他想表达的事物
,无法完整评价这个行为。
我们要重申的是,这些责任不会阻挡集会权利的行使,不是造成他人困扰就不能抗争。今
日台湾享有的民主自由,正是由历史上许多“违法抗争”挣来的法律修正和社会进步累积
而成。
<回应>
违法抗议即为破坏民主,不尊重有正当性的人民授权订出的法律,是不。可。以。的。
(法律系学生任意说法律不须尊重 不知各位还要学什么鬼东西?)
喷漆、撒冥纸这些行为如果包含了诉求在里面,的确是言论,但行使言论自由,并不妨碍
构成违反毁损等言论中立之法律。烧国旗是言论自由,在有人家里烧国旗,会违反公共危
险罪。
台湾享有的民主自由,是由历史上许多“违法抗争”挣来,的前提是:当时台湾的民主宪
政有先天的缺陷,如万年国会,白色恐怖,戒严等。
今日台湾拥有世界最先进之一的保障人权与促进民主的宪法,对任何事不满,都有经由合
法管道解决问题的"机会",故已无违法抗争正当性的存在空间,民主宪政保障"人民有解决
其不满的机会",而非"保证每个人都可解决其不满",因为,其他人的权利亦必须被尊重,
保证解决一个人的不满,同时可能造成更多其他人的不满。
Q7. 什么都没做就说救济缓不济急,合法手段内也应该有个先后顺序吧?
A7. 事实上,公投盟同时采取了集会游行法规定的申复管道。
此外,不能忽略驱离后,流逝的每分每秒都是对公投盟集会自由不可逆的损害。司法救济
管道不但耗时,暂时停止执行的保护机制核准率又极低,即使三五年后证明警方是错的,
重新拿回数年前的集会许可有意义吗?
我们不否认应该同时提起救济,但这不代表人民只能消极等待结果。每个人民都有权利透
过集会游行表达对国家违法的担忧,因为难保下一个不会轮到自己。相对的,警察机关本
来就有接受监督的义务、“依法行政”的义务,也就是,国家要自己修正违法的行为,否
则便违反了宪法法治国的要求。人民在提起救济之余,上街抗议直接对国家施压,反而促
进了国家反省自己有无违法,这与当事人的救济程序是并行不冲突的。
411路过中正一分局后两日,市警局迅速恢复公投盟的许可(虽然在决定内容中完全不承认
之前废止处分违法违宪)。如果没有411路过事件,市警局是否会正面回应公投盟之申复、
让公投盟受侵害最小化?这点我们不知道,但可肯定的是,救济手段与集会游行抗争同时
并行,能够对违法违宪的行政权施加更大的压力、让行政权不能再耍奥步或以拖待变,这
正是本次事件中我们学到的重要课程。
<回应>
人民在提起救济之余,上街抗议直接对国家施压,促进了国家反省自己有无违法?
集会游行的目的并非向"国家"施压有无违法,集会游行的目的是让"其他人民"倾听自己的
声音,进而透过民主程序使自己的声音得到被重视的机会。
不管是谁,有无违法,透过司法手段救济乃为正当。
对个案违法与否的问题,以施加民意的方式对国家或特定机关或特定人施予压力,是法治
国家最该避免之情形。
Q8. 警察公布洪崇晏同学的个资是否合法?
A8. 如果没有紧急且必要的公共利益,警方不可以公布任何人的个人资讯,就算符合此情
况,也只能公布直接有助于实现该利益的资讯,绝对不能恣意泄漏,否则对人民的隐私权
是很大的侵害。
假设一个地方出现惯窃,即使是避免嫌疑犯再犯案或逃亡而释出资讯提高大众的关注,警
方也只能公布跟这些目的直接相关的资讯而已。若把他的身家背景、工作地点、儿女念哪
个学校全部公布,要大家小心东西被偷,将使这个人有如裸露般暴露在大众观赏下,是极
严重的人权侵害。
这次,就算认为洪同学有犯案嫌疑而想要调查,也应该限于警方拥有资讯,不应将这些资
讯公布于世,因为使大众知悉洪同学家里地址与手机号码,不但未对调查有何直接助益,
反而使大家因为知悉此资讯,而可以恣意地侵扰当事人的私生活,严重妨碍其隐私权。警
方身为国家机关,不但没有保护好人民的生活,却运用自己职务上机会,把洪同学的家里
地址、手机号码散布出去,在这里我们严厉谴责这种行为。
<回应>
警察私人透过公开网络资讯搜寻特定人资料,应无违法问题。针对此道德问题,建议台大
法律系学生勿忽略网络层出不穷的人肉搜索之情形。
Q9. 警察很辛苦的问题根源到底在哪?
A9. 警察虽然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环,然而,并非完全只是国家任意利用的工具,把警察看
成一种工作的话,他们当然的劳动权益也不应该被忽略。但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认为警察单纯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环,因此警察与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宛如人民与国家的对抗
关系,因此警察劳动权益的保障受到限制,也没有完整的救济途径,这使得国家不给他们
适当的休息、排班,任意压榨警察,罔顾其劳动权,也无须提供应有的劳动条件。
更何况,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人民的诉求,使人民被迫延长抗争行为,却牺牲了基层
警察,因为他们只能被动地配合此决策,延长值勤而身心俱疲。因此,警察很辛苦无法休
息的根源不在于抗争的人民,如果政府有效倾听民意、合宪合法运作,人民又何苦走上街
头。警察无法休息的根源是不给他们良好工作环境、否定人民声音的国家,在这个面向上
,警察也应向国家争取自己身为劳工、身为人民的劳动权益。
<回应>
政府若未有效倾听民意,应采取合宪手段使其注重民意,例如提出罢免/公投/合法集会游
行。
若认政府未合宪合法运作,应采取合宪手段透过司法救济,例如申复/诉愿/诉讼/声请大
法官解释。
再三强调,并非某一群人认定政府违法违宪,政府即是违法违宪,并非某一群人自认为全
民却未经过民主程序程序,其他人即被这群自称全民的一群人代表。
Q10. 什么情况算偶发、紧急性集会?411行动算吗?
A10. 大法官在释字第718号解释中说明,事情太突然,不即刻举行就无法达到目的的集会
叫紧急性集会;群众因特殊原因,在没有发起人或负责人召集的情况下,自发地聚集的集
会是偶发性集会。大法官认为这两种集会情形特殊,不须经事前许可。而4月11日的路过
行动,无论有没有误会,确实是因为群众对警方出尔反尔,强制抬离和平静坐者,群情激
愤之下,在网络上临时号召的活动。
“即刻举行”的意义不可能解释成“倡议后必须立即集会”,实在难以想像会有这种紧急
性集会存在,因此“即刻”的具体内涵应该要和集会的目的一并考量。411行动的目的在
于维护人民言论自由,以现今媒体报导和公共议题的更新速度,如果不在当天表达不满,
隔天中正一分局的所作所为就很可能会不能再吸引多数人关注,人民宪法权利受到的伤害
也恐怕难以挽回。虽然411行动不是在执行强制驱离后立刻举行,但也仅间隔数小时,应
该可以符合大法官的紧急性集会条件。
此外,从备有大声公及麦克风这点,也不能直接推论洪同学有当发起人或负责人的意图。
因为单纯向路过民众传达信念,甚至连在夜市叫卖,都经常需借助这些工具。且洪同学在
记者会结束时便已明确告诉大家“请同学回去声援立院前静坐的公投盟阿伯”,更是难以
令人相信在现场聚集的群众是洪同学所召集。而当日现场群众各有不同之诉求,场面十分
混乱,是方分局长主动要求洪同学协助整合、传达,在未能找到确定的发起人或负责人前
,本次行动也可以构成偶发性集会。
总而言之,不论411行动是紧急性集会,或是偶发性集会,或两者都是,都不需要经过事
前申请,就可以举行。
<回应>
无所谓发起人或负责人之集会为偶发性集会。
411网络上有号召发起之纪录可证明,除非号召者非人类,应属有发起人之集会,非大法官
解释之偶发性集会。
Q11. 大法官第718号解释说的违宪条文尚未失效,警方依法行政错了吗?
A11. 大法官认定法条违宪后,确实可能宣告它到未来的某一天才失效。这种做法的意义
是为了避免立即失效会造成法律的“真空期”,使原本规范的事情变得无法可管,并且给
予立法者一定的反应期间,去设计新的制度。但是,这种宣告方式也有许多缺点,例如会
造成“明明确定是违宪侵害人权的法律,却继续存在”,使得未失效前,侵害持续发生。
所以,在宣告违宪但还没有失效的期间,行政机关应该尽量避免适用这些法律。
第718号解释说,紧急性、偶发性集会采取许可制是违宪的,相关条文在104年1月1日起失
效。有人便主张第718号解释“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执行现行集游法之规定不会发生
违宪之问题”,但这明显是一种对于定期失效的错误理解,因为法条不是到104年1月1日
才“违宪”,而是到那个日期才“失效”,继续执行当然是违宪的。这个时候,除了发生
在释字第718号以前的事件或案件,基于法安定性的考量有继续适用旧法的必要外,这号
解释做成后才发生的事件,都不应适用大法官认证违宪的法律,否则就是明知违宪却利用
制度漏洞侵害人权,这将背离宪法意旨。所以在个案中,警察明知紧急、偶发性集会采取
许可制违宪,我们就不应鼓励警方“依(违宪的)法行政”。
<回应>
我们的确不鼓励警方“依(违宪的)法行政”,但警方依现行合宪有效的法律行政,并未
违法也未违宪,法律系学生应当清楚两者之分别。
Q12. 怎么可以动不动就动用抵抗权?
A12. 这不是抵抗权!我们重申,411事件并非抵抗权的行使。所谓的抵抗权,是指国家重
大违背民主程序、以不正义的手段压迫人权时,人民在不得已时,采取体制外抵抗政府的
权利,例如占领国会。但是,411事件是人民集会游行权利的行使,是宪法赋予人民体制
内的权利,与抵抗权无关。所以,关于“怎么可以动不动就用抵抗权”的质疑,其实是对
空鸣枪,因为在此人民并没有动用抵抗权,而是行使体制内的集会游行权利。在集游恶法
下 ,长久以来这种在民主国家上街异议的常态,逐渐被认为是例外的, 因为万恶许可制
,抗议之前要先卑躬屈膝地跟你抗议的国家机器要许可,让大家不会上街头讲意见,抹杀
街头作为公共论坛的常态,这是集会游行法的恶法在规训我们的顺民体质,可这在民主国
家是错误的。
<回应>
再三强调,411集会时,集会游行法中偶发性集会仍需事前申请的规定尚未失效,因此411
集会除非事先申请许可,为违法集会。
另,依多数学者见解,暴力集会不属集会游行自由之范畴,依新闻画面,该集会出现许多
暴力行为,不得主张集会游行自由。
抵抗权的行使要件不包含施用暴力,故411集会为违法,且不得主张抵抗权。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4-04-15 19:50:00
占领行政院其实也算暴力集会
作者: koexe (独酌)   2014-04-15 19:51:00
辛苦了 推原PO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绿小兵)   2014-04-15 19:52:00
推 解释得很好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19:53:00
对 占领行政院也是暴力集会 不能主张集会自由
作者: supdoraking (大中华哆啦王)   2014-04-15 19:54:00
辛苦原PO了
作者: snow21 (snow21)   2014-04-15 19:54:00
作者: kyle0417 (kylesmile)   2014-04-15 19:54:00
鬼话连篇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5 19:54:00
你说暴力集会法官说证据不足 无保请回啦啦啦啦啦啦啦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5 19:55:00
回过头来还要办你杀人罪哩
作者: rock1986 (梦が人生をつくるのです)   2014-04-15 19:57:00
你是112吗?112万万岁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4-04-15 19:57:00
热心推~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19:57:00
魏杨被请回是针对羁押 不是他无罪 而且法官是对他是否首谋判断 不是针对集会合法与否判断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5 19:58:00
法官可是说连入侵行政院都证据不足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19:58:00
这些东西大部分不用唸112就懂 是公民常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5 19:59:00
常识就知道法官都不希望司法院被学生变成民主殿堂
作者: Darksider (以退为进大法)   2014-04-15 20:11:00
辛苦了
作者: ufos (玄狼)   2014-04-15 20:13:00
证据足不足以判刑, 和冲入政院是否合法, 是两回事好吗?
作者: DN21220 (GREEN)   2014-04-15 20:27:00
今日台湾拥有世界最先进的保障人权与促进民主的宪法?
作者: webb (道‧天‧地‧人)   2014-04-15 20:29:00
政黑还有这么热心人....推!!!!!
作者: DN21220 (GREEN)   2014-04-15 20:29:00
这是自己认为的还是他国认为的?
作者: TOJIKO (hyphen)   2014-04-15 20:32:00
热心!给推!
作者: AnimalFarm (动物农庄)   2014-04-15 20:33:00
作者: ialwaysloser   2014-04-15 20:37:00
44032?
作者: ialwaysloser   2014-04-15 20:42:00
本版编号44032 [转录] 台大法律系对围中正一的Q&A这两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20:43:00
这篇是对那篇的回应
作者: B7th (白金家的岬天下无双)   2014-04-15 20:45:00
大力推,世界需要你这样的热心辟谣QQ
作者: starseven7 (star)   2014-04-15 20:46:00
好像有相同Q&A. 叫台大318 但是 解读方向却不同
作者: aaaazzzzsung (李彧)   2014-04-15 20:46:00
王CM大每次都很认真辟谣 感谢推推(拱手
作者: ialwaysloser   2014-04-15 20:47:00
谢谢你的回应,您是台大法律系的吗?还是只是台大法
作者: ialwaysloser   2014-04-15 20:48:00
律系这篇的声明?修正:还是只是回复台大法律系的声明?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4-15 20:48:00
他是想打那篇的脸吧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阶乐胜真爽)   2014-04-15 20:48:00
这篇是消毒文啦,只不过是取暖用的消毒文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阶乐胜真爽)   2014-04-15 20:49:00
漏洞百出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4-15 20:49:00
原本那篇也很取暖吧.......把人抬走还不叫柔性驱离
作者: ialwaysloser   2014-04-15 20:49:00
因为标题值加上内容乍看之下直接是原声明?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20:51:00
因为政黒无法回应只好1点1点打上我的见解 这篇是回复没错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20:52:00
有质疑欢迎提出
作者: iphone55566 (哀凤五)   2014-04-15 20:52:00
因为标题是WangCM自己编的 原文不是这样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4-15 20:52:00
漏洞百出!不过刚好都是山里才看得出的漏洞
作者: BTYYAR (BTYYAR)   2014-04-15 21:01:00
原PO的法律是在那学的?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21:07:00
稍微修改内文 将原来的声明内文贴上 以便利阅读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4-15 21:23:00
有本事就回文 不要只会出一张嘴
作者: annie91084 (小猪)   2014-04-15 21:30:00
认真推~
作者: ding1225 (dingding)   2014-04-15 21:43:00
实务认为,按照公告所可能规范之内容,公告的性质也可能为行政处分。建议Q1的论述中可以增加为何原po认为公告不是行政处分的说理~~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4-15 21:45:00
公告就算是行政处分还是有救济手段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4-15 21:52:00
行政处分无论形式,只要是行政机关为外单方面下一具备法律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4-15 21:53:00
效力的具体决定都算是行政命令,不管使用的形式如何都算是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4-15 21:54:00
行政处分,无论公告、纸本、甚至是电话告知都会是行政处分可能的形式.....原PO的法律是哪里学的......
楼主: WangCM (WHITE SOX)   2014-04-15 21:58:00
没有产生法拘束力是行政处分吗......?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4-15 21:59:00
WANG补充的很清楚 柯/那个行政处分没有法拘束力没错
作者: Crocodylus (奋起狐)   2014-04-15 22:03:00
ulycess公法老师要哭了
作者: james64 (丸仔)   2014-04-15 22:50:00
废文一篇,到底哪里学来这种自爽的法学解释方法阿
作者: a823577   2014-04-15 23:00:00
Q1~Q3回归事实曾面给推
作者: a823577   2014-04-15 23:01:00
虽然我不是学法律的,但这篇楼主的Q1~Q3才是按照真正事实
作者: a823577   2014-04-15 23:02:00
而不是为了自己默认立场践踏自己专业
作者: cappin (督噜督噜大大大)   2014-04-15 23:26:00
猴子真可怜
作者: Hartmann (银之朔风)   2014-04-16 00:23:00
大推
作者: bhhsieh (大头)   2014-04-16 13:38:00
大推~
作者: odik (odik)   2014-04-16 15:26:00
不尽然赞成你的看法,但理性回应给推。
作者: bluequarka (Womanizer)   2014-04-23 09:14:00
中正一公告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得以书面、言词或其他
作者: bluequarka (Womanizer)   2014-04-23 09:16:00
为之。一般处分之送达,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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