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来说,台湾宪法目前架构是真的有问题,但这问题跟现在的争议一点关系都没有
一般国家的国会有几种情形,要不就是有上下议院,要不就是国会最大党推举首相,
而内阁制的国家选制通常会多党,因此少有一党绝对过半。 而以美国来说,虽然是总
统制,但因为有上下院的关系,少有党能同时在参议院/众议院跟白宫都有绝对掌控权。
以台湾来说,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当行政跟立法权对干的时候其实无解,理论上
立法院可以透过倒阁而总统解散国会重选,实际上不可能,因为选了对反对党可说是
不可能赢的战争,结果对反对党多数 = 回到原点 , 执政党变多数 = 反对党自讨其辱。
这中间应该要有更合理的机制,例如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反对党选赢了那应该变成
立法院提阁揆架空总统,而总统应该也要能在没有倒阁的情况下主动解散国会。(当然要
有一定附带条件) 。
但请注意,以上说到的都是阿扁时代会有用的东西,以现在来说实在毫无意义! 没有
宪法能去解决"以非法手段妨碍政府运作,可是政府又不敢排除怎么办?" 这种鬼问题。
另外,监察院架空很久了,这其实非常糟糕,要码就废掉,要码就让他有实权,现在
监察院原则上只能弹劾没有背景的公务员。
我是建议监察院应该以各党团推举+民选,也就是说,而推举的部分如果有四个党团(总
票数过5%者),那就各推1/4, 这样给小党比较多生存跟发挥的空间,毕竟能咬出大党乱搞
会让他们得利许多。 但须完整化弹劾的规定,大概是以刑法案被起诉为主要根据吧。 如
此也可以解决立委/总统的法律保护伞的问题,被起诉后可以被弹劾,弹劾也过的了那就
没保护了继续调查。 这样大概还是有许多问题(以本鬼岛司法制度常常乱搞的情况来看..)
但至少是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