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良心说,中正一禁止公投盟集会游行是违法违宪无误
没意外的话中正一应该是用集会游行法11条第2款认为因为公投盟之前连续三次违法
,所以基于前行为违反而认定往后公投盟违法可能性高而基于上述法条所下一般处分。
回头看集会游行法11条第2款现在和以前规定的比较
现在: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以前: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这边看得出来旧法多了“之虞”两个字,也就是说只要可能、可能、可能违法警方就
可以不准,现在则把“之虞”两个字两个字删掉了。
为什么立法院要把他修改,其实是因为释字445号解释旧法违宪,445号的理由是这样
“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
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
意旨不符”
换句话说大法官就是不准警察依照“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就禁止集会游行。
另外一个问题是,那么在什么情形下警察才可以制止?依照美派学者的见解,政治性
言论的限制只能够在出现“明显且立即”的危险时才能制止。
什么叫“明显且立即”的危险,差不多可以想像是冲车大将军冲撞法院时,警察只能
在车子撞到法院前0.00000001秒的时候才能跳出来制止。这好不好笑?其实蛮好笑的,那
学者都是白痴吗?不,在学者的想法里面,民主制度和区区法院大门相比,民主的价值更
高罢了。
回到案子,公投盟以后所有的集会游行均不与许可,他的理由是公投盟很会犯法,所
以他以后的集会游行也一定很会犯法(题外话,竹联帮、天道盟表示:__),所以以后所
有的案子我一定不准,就是旧法时代被大法官所不准的条文。
依照现行大法官解释,这有没有违宪,我肯定说是的。更深的道理是,公投盟以后非
常可能用集会游行的机会犯法,这将来可能的不法行为对于社会的伤害,和民主制度的价
值相比,谁高谁低?这见人见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