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同法第四条规定者,为不予许可之要件,乃对“主张
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言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
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同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规定:“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
财物造成重大损坏之虞者”,有欠具体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
即危险之事实状态,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
据部分,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5
八卦版有些版友 以445认为警察取消公投盟集会权违宪
445解释文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有欠具体明确,对于在举行集会、游行以前,尚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事实状态,
仅凭将来有发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机关以此作为集会、游行准否之依据部分,
与宪法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不符,均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国87年1月23日)
445解释文认为集游法第11条相关法条违宪 (中正一是以此驳回公投盟路权吗?)
这点大家怎么看?
另外附上一懒人图
http://i.imgur.com/007svj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