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发性集会的定义:1.事起仓卒非即刻举行无法达到目的之紧急性集会、游行,
实难期待俟取得许可后举行。
例如:?
2.群众因特殊原因未经召集自发聚集,事实上无所谓发起人或
负责人之偶发性集会、游行,自无法事先申请许可或报备。
例如:人民因抢购特价或限量商品,排队而占据道路。
依照第一个定义,已经是有目的之公然聚众。
而政党(阴谋)策划的集会,事前申请是合理的,以免像共产党发动的文化大革命。
所以本号解释仅维修正补充第四四五号解释,并未完全废除第四四五号解释。
至为维持社会秩序之目的,立法机关并非不能视事件性质,以法律明确规范紧急性及偶发
性集会、游行,改采许可制以外相同能达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较小手段,故集会游行法第八
条第一项未排除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第十二条第二
项关于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许可规定,已属对人民集会自由之不必要限制,与宪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之比例原则有所牴触,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均应自中华
民国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释字第四四五号解释应予补充。
第七一八号解释仍认为,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立法机关依照宪法,视事件性质,
明确立法,原则以事前许可制限制露天集会,仅例外许可偶发性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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