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字718号:
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未排除紧急性及
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紧急性集会、游
行之申请许可规定,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之意
旨,<<<均应自中华民国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集会游行法第2条
本法所称集会,
系指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举行会议、演说或<<<其他聚众活动。>>>
集会游行法第11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集会游行法第14条
主管机关许可室外集会、游行时,得就左列事项为必要之限制:
关于维持交通秩序或公共卫生之事项
集会游行法第15条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后,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
之时间、处所、路线或限制事项。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集会游行法第25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该管主管机关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二、经许可之集会、游行而有违反许可事项、许可限制事项者。
方局长到底哪里违宪?
方局长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