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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贸能不能改? 让国际现实回答
【联合报╱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主任(台中市)】
2014.04.10 03:54 am
太阳花学运告一段落,两岸服贸协议就会进入立法实质审查的程序,但关于协议内容可否
更改之问题,肯定又再浮出台面。
针对本国对外所签订的条约或协议,鲜少会直接生效,仍必须借由国会批准或转化,才足
以成为内国法的一部分。而就国际或多边的条约或协议来说,由于其乃由参与的国家以多
数决的方式所产生,若各国可根据内国需要而为内容的调整,则此等规范即无任何实质意
义。
以一九九八年国际社会为将残害人权的犯罪法制化所通过的罗马规约为例,由于强调国际
犯罪的普世管辖权,致必然涉及国家的刑事审判权,所以至今仍有卅多个签署国未为批准
或转化为本国法,美国与以色列甚至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由撤回签署。而此规约虽非不能修
改,但依罗马规约第一二一条第三、四项,若要更改内容,就必须有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同
意,且经八分之七的国家批准后,才会生效,其难度可谓相当高。故一旦签署此等国际法
规范,立法机关也就只有接受与不接受的两种选项。
至于就双边的条约或协议来说,若是在受迫性下所为,如因战败所签署者,即便内容极端
不平等,国会大概也仅能承认既成事实,而遑论更改其内容。除此之外,任何对外签署的
规范,只要涉及人民的权利事项或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者,不管其名称叫条约,还是协议
,抑或是协定,理所当然都必须送国会审议,自也无不可修改之理。只是在审议后所为的
修改,必然会涉及实质内容的变更,势必得再与对方谈判,于达成协议后再为签署,并再
送回本国审议,致陷入修改、重签、再审的循环中。
故就服贸协议来说,由于所涉及的人民权益极为重大,根据大法官释字第三二九号解释之
意旨,立法院当然有权审议与修正。只是一旦修改,也代表与对岸重启谈判,而必面临长
期谈判,甚至破局的后果,这必然不利于之后对外协议的谈判。从此困境正凸显出,任何
对外规范的签署,事前的民主监督肯定比事后立院的审查重要,故关于两岸协议,甚至是
对外协议的监督机制,当然有尽速法制化的必要。
总之,两岸协议可否修改,除考量国际法惯例、国内法规范,更取决于国际现实与政治角
力,这恐非简单可或不可的回答足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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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问一次"吱吱们,有没有国内宪法凌驾国际商业法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