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政院版的监督条例

楼主: microball (无华之果)   2014-04-10 08:54:09
政院版的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全文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90028.shtml
被批评的点最主要是,立法院到底有多大的否决权?
因为不是学法律的,想听听大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协议经立法院审议未通过或审查未予备查者,协议统筹办理机关应即
通知协议对方,视需要与对方重启协商。重启协商后之协议,仍应依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协议于立法院完成有关程序后,应经协议双方交换文件,始生效力。

假设 1. 到达立法院被否决,"统筹办法机关" (假设是行政院) 可以视需要重启协商。
那如果最后没重启协商呢?协议本身到底有没有生效?
2. 若到达立法院后被无限期搁置,那协议本身到底有没有自动生效/自动失效的日期?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4-10 08:58:00
1 被否决当然就没有生效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4-10 09:00:00
根据第17条的话 如果没改成备查 都不算生效
作者: mrfreud (冰点后就是终点。)   2014-04-10 09:09:00
都否决了怎么会生效..无效的东西摆再久也是无效
楼主: microball (无华之果)   2014-04-10 09:10:00
就有人说行政院版连行政命令都不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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