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的两岸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全文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590028.shtml
被批评的点最主要是,立法院到底有多大的否决权?
因为不是学法律的,想听听大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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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协议经立法院审议未通过或审查未予备查者,协议统筹办理机关应即
通知协议对方,视需要与对方重启协商。重启协商后之协议,仍应依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协议于立法院完成有关程序后,应经协议双方交换文件,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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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1. 到达立法院被否决,"统筹办法机关" (假设是行政院) 可以视需要重启协商。
那如果最后没重启协商呢?协议本身到底有没有生效?
2. 若到达立法院后被无限期搁置,那协议本身到底有没有自动生效/自动失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