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版有篇文章提到
由于在连署阶段未达门槛,所以他就不送件,让这个罢免案不成案,
也因此实际上WEGO并没有一年的CD时间。
但是选罢法第八十条 (以下非全文,详见 http://bit.ly/Ubl8Pj)
前条第二项所定征求连署之期间如下:
一、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直辖市长、县(市)长之罢免为三十日。
二、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之罢免为二十日。
三、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之罢免为十日。
前项期间之计算,自领得连署人名册格式之次日起算。
我想问的是 WEGO 可以主张再次罢免为前次连署之“实质延续”,
故超过连署期间而无效吗?
可是这样主张的话,即使超过所谓的一年CD时间,也无法再提罢免吗?
我不是该选区选民,只是好奇这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