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先立法再审查服贸???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4-04-02 21:59:21
若要审协议 学生怎不要求全部有签的or正要签的 两国协议都要审查or重审???
为什么要先立 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怎不先立 国与国的国际协议监督条例?
泻泻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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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
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
第 1 条
为厘定条约及协定之处理程序,特订定本准则。
第 2 条
中央各机关或其授权之机构或团体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授权
之机构签订条约或协定,依本准则之规定处理。
第 3 条
本准则所称条约,系指左列国际书面协定:
一、具有条约或公约之名称者。
二、定有批准条款者。
三、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内容直接涉及人民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准则所称协定,系指前项条约以外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及方式
为何。
第 4 条
条约内容如涉及领土之变更,应依宪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 5 条
条约及协定由外交部主办。
条约或协定之内容具专门性、技术性,以主管机关签订为宜者,得经行政
院同意,由其主办。
第 6 条
由外交部主办之条约或协定,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者,外交部应就
该案件随时与有关机关联系,或请其派员参与。
前条第二项之主办机关于研拟草案或对案及谈判过程中,应与外交部密切
联系,必要时并得请外交部派员协助。
其正式签署时,外交部得派员在场并注意约本文字、格式及签名是否正确
合宜。
第 7 条
主办机关于条约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先就谈判之总方针及原则,与立
法院相关委员会协商。
第 8 条
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时,除事先获行政院授权或时机紧迫者外,
主办机关应先报请行政院核可,始得签订。
第 9 条
条约案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但
条约案未具有条约或公约名称,且未定有批准条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一、经法律授权签订者。
二、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者。
三、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
第 10 条
协定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备查;除内容涉及国家
机密或有外交顾虑者外,并应于生效后,送立法院查照。
第 11 条
定有批准条款之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咨请总统批准时,主办机关
应即送外交部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颁发批准书,完成批准手续。
条约完成前项批准手续并互换或存放批准书生效后,主办机关应报请行政
院转呈总统公布施行。但情况特殊致无法互换或存放者,由主办机关报请
行政院转呈总统迳行公布。
未定有批准条款之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主办机关应报请行政院
转呈总统鉴察,并于条约生效后,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公布施行。
第 12 条
条约或协定之约本,应同时以中文及缔约他方之官方文字作成,两种文本
同等作准。必要时,可附加双方同意之第三国文字作成之约本,并得约定
于条约或协定之解释发生歧异时,以第三种文本为准。
专门性及技术性之条约或协定约本,缔约各方得约定仅使用某一国际通用
文字作成。
第 13 条
条约或协定之附加议定书、附加条款、签字议定书、解释换文、同意纪录
或附录等文件,均属构成条约或协定之一部分,应予并同处置。
第 14 条
条约及协定生效后,外交部应汇整正本逐一编列号码,定期出版,以利查
考。
第五条第二项之主办机关应会同外交部制作条约或协定备签正本,正本经
签署后,属我方保存者应送外交部保存。
前项主办机关致送对方签约国之换文正本,应于签署后摄制影印本并注明
“本件与签字正本无异”后,连同我方之签字正本,于三十日内送外交部
保存。
条约或协定之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其须交存国外机关保存者,应将
经认证之该项文书影印本,于三十日内送交外交部保存。
第 15 条
中央各机关或其授权之机构或团体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授权
之机构、民间团体或私人就商业交易签订重要契约,必要时,应先通知外
交部,并于签订后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外交部存查。
中央各机关或其授权之机构或团体,对于签订之国际书面协议系属协定或
契约之性质发生疑义时,由外交部会同法务部及相关主管机关认定之。
第 16 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定之条约或协定生效后,外交部得请主办机关提供实施情
况之有关资料;其有修订、废止或发生争议时,主办机关应会同外交部处
理之。
第 17 条
办理及参与条约案、协定案草拟、协商、谈判或签署之人员,应依规定保
守秘密;违反者,依法惩处;其涉有刑责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18 条
条约及协定处理作业应注意事项,由外交部定之。
第 19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4-02 22:00:00
有没有宪法凌驾国际法的八卦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01:00
宪法与国际法之位阶可以吵很久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02:00
不过没有政府会签违宪条约 条约与宪法的冲突很难发生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4-02 22:03:00
以后我们公司只要有合约纠纷直接引用宪法就好了.....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4-04-02 22:03:00
啧啧...讲重点好吗?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22:04:00
这个我也有疑问 但以利用此来达到民众的关注是有效的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4-02 22:04:00
如果照你这样说WTO早就废止,请LAG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04:00
重点: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签定两岸协议送立法院审查合宪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05:00
至于立法院经院会审议表决后备查当然合宪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4-02 22:10:00
大爆笑,你引用错误,请自己去查我倒要看看你还要引用错误资料到民国几百年
作者: supa64 (淳朴商人)   2014-04-02 22:11:00
"最好WTO创立没有配合上妳引用的啦"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4-02 22:13:00
凯凯你好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14:00
你想坳审议不是审查随你 反正经国会同意就是有民意支持而不是行政权片面签订生效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22:15:00
法律的确是用审议 而行政命令是用审查 两者有差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22:17:00
哦 KANO非嘉农 我懂我懂~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02 22:19:00
联合国大会 台湾在联合国里?
作者: frankexs (kn)   2014-04-02 22:20:00
因为服贸不是两国协议 就对岸来看是行政命令的样子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22:22:00
两岸协议只有审议或备查没有审查的适用 国民党乱搞一通
作者: frankexs (kn)   2014-04-02 22:22:00
而台湾法律上不是也说对岸属于我国吗
作者: frankexs (kn)   2014-04-02 22:23:00
一直在吵国际性条约 不是很奇怪 就说不是国际性了
作者: jamestan95 (james  N  ￾N)   2014-04-02 22:25:00
Hi凯凯!
作者: frankexs (kn)   2014-04-02 22:26:00
怎么现在还有人搞不清楚问题在哪里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22:31:00
看来只能提释宪看看到底服贸是什么东东
作者: frankexs (kn)   2014-04-02 22:32:00
我是说你开头就在讲 国与国 两国 国际..etc.不是很奇怪吗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22:39:00
学生的口号要改一下 先立法再审议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4-04-02 23:02:00
这里不能直接回文,最上面贴的是一开始出的题目,被误解了~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4-03 01:03:00
先立法再审议向来就是学生说法treasurehill只会跳针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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