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国会改革诉求

楼主: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1 22:31:49
1.改善议事效率,不得故意及过度拖延。
立法委员行为法已经有规定不得占据主席台或阻挠议事之进行。
但是不执行的法就不是法 所以再定出任何想改善议事效率的规范重点
还是要回归到执行与否的问题。
不可能把执行权交给行政院或司法院,这违反三权分立。
而不管执行权交给院长还是纪律委员会或下辖组织,都没人敢得罪委员
大人,结果恐怕还是没执行的具文。
2.党团协商公开透明化。
不可能的。党团间利益交换讨价还价能看吗?你真的想看吗?
你以为有人敢给你看吗?
同上,就算制定透明化制度,立委们还是会到不透明的地方去真协商,
顶多花点时间演一演假协商给你看。
3.针对立委收受金钱之行为立法规范。
钱可以洗。
4.明定不分区立委之罢免机制。
不分区代表的民意基础太暧昧,过去由政党完全掌控是符合其产生原理
(政党比例)的方案,但已不必再提。
好,那这些由全国政党票加总分配出来的名额,是该如何罢免?
是否排前面优先当选的委员(如王金平是第一名)罢免门槛应较高?
或罢免门槛皆相同但这罢免门槛本身该如何决定?
是要比照全国选一人的全国投票人一半投票一半同意罢免的门槛(因为当
选民意基于全国政党票)?
或是假设有30位不分区,每人的民意基础视为全国投票人的1/30,只要
1/60人投票其中半数同意罢免的门槛?
以上方案个人都不满意,我想也不必再多解释。
也许从不分区立委选举方式下手,排除政党票而采用“不分区”这个超
大选区的多选制,因此当选人的得票数就可确定,而只要同意罢免票为
多数且超出其得票数,就可罢免。
不过如此一来只要任何政党动员恐怕就可轻松拔除敌对政党的委员。
所以,我的结论还是无解。
5.立法委员行为法规范之行为制定明确刑罚及明定警察权的使用场合。
同1.,没人想扮黑脸,所以就算刑则订出来也不会有人去受刑。
6.建立争端改革反馈机制。
机制机制,没有人去做的机制就不是机制。
就是会有人想靠争议获得政治利益而积极引发争端争议。
所以,终归那句老话,民主就是自作自受。
国民党议员贪腐、懒惰;
民进党议员粗蛮、霸道,
都是出自于选民的冷淡、默认、甚至支持。
虽然对于行首长我不太同意做不好就下台(因为能选的人数就是少),
不过如果对于竞争率高的民代选举,厉行乱搞就下台,或可改善国会
风气。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39:00
你说的有道理 任何制度都得靠人去运行但我的观点是制定出制度后 立委们的行为有无违反制度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40:00
与该接受的后果都明确化后 人民自然会有更清楚的评判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4-01 22:41:00
标准 这会对其形成一定的压力也就是说他们多多少少都得做个样子
楼主: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1 22:43:00
有个组织号称公民监督国会联盟 其理想无人不同意 但压力..
作者: st90211 (Xuan)   2014-04-02 00:02:00
从选民素质提升做起 推1楼的制度都靠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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