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7449&ctNode=5996&mp=1
重大施政项目
民国九十一年年报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二) 大幅放宽大陆投资项目,目前农工产品部分开放达8,163项,比例达93.82﹪;服务
业开放项目加计日前政府有条件适度开放赴大陆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共计69项,开放比例
已逾8成。
(三) 放宽大陆投资金额上限、取消企业赴大陆投资个案不能超过五千万美元的上限。
行政院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过“加入WTO两岸经贸政策调整执行计画”,并推
动以下措施:
(一) 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经济部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陆物品有
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扩大开放大陆物品进口项目,同时建立定期
检讨机制。目前准许进口之大陆物品项目为8,044项,开放比例达75.4﹪ 。
(二) 开放两岸贸易商直接交易。经济部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颁布“台湾地区
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开放两岸贸易商直接交易,并配合修正相关金融往来规范,
以便利厂商办理两岸直接贸易之汇款作业。
(三)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
1.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内政部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发布“大陆地区人
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开放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并建
立相关管理及审查机制。
2. 开放陆资来台从事事业投资。在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服务业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
务业承诺表,在对其他国家开放的108项服务业中,已决定先开放58项;另外,将规划开
放陆资投资制造业。此一开放措施俟立法院完成两岸关系条例相关条文修正后,即可实施
。
2. 另为因应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工作及从事商务活动之居留需求,亦于该条例修正草案修
正第十七条第二项,明定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申请在台停留,符合该条例第十一条受雇
在台工作或第十条、第十六条从事商务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得申请在台工作或商务居留
,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以符实际需要。上述规定,使大陆地区人民因商务
或工作需求来台,得以建构出如同外籍商务人士来台的常态性规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