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1-8-2有"宪法保留"明确定出立法部门has the right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监督权的宪法保留),
韩国宪法第60条有"同意缔结权"和"批准权"( the right to consent to
the conclusion and ratification of treaties)
看不懂英文没关系, 这两大国的宪法都有中文版本可看
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拜托吱群不要再拿国外的例子来说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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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喜欢被打脸啊
既然你这么要求,那我就不客气了
别的不谈
我们就先谈宪法保留好了
宪法本文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文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
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
,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
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这二条文明白清楚的规定有关主权的变更系属国民大会或全体公民之权力
所以不论其他法律保留事项
光就主权变更这个事项
行政机关就没有最终的决定权
仍须过国民大会或全体公民的复决
所以条约及协定处理准则
第4条才规定
条约内容如涉及领土之变更,应依宪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同准则
第7条亦规定
主办机关于条约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先就谈判之总方针及原则,与立法院相关
委员会协商。
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2条所谓协议
系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
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协议之附加议定书、附加条款、签字议定书、同意
纪录、附录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属构成协议之一部分。
可没有排除此所谓主权变更的谈判
照你这种说法
只要行政机关决定就好是吧
这不叫卖台
什么叫做卖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