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FB上回复完别人, 觉得自己完全没有被打脸的可能(或者在这边征求被打脸)
经过详细考证后写下
为什么民间版本的监督草案不可信
谁敢再来拿国外说嘴别怪不客气
http://www.slideshare.net/ntuperc/v3-32649035
所谓的"民间版本监督协议草案"
有多少人真的看过他们所订的草案内容, 如果不是草案提出的团体天真无邪 那就是故意
的, 该草案内容根本性的已经违宪, 将两岸定位成"国与国"关系, 以及刻意以"国际条约"
来做为内文用词, 明知这不可行仍以这种方式写进内文
再者,
第八条: 立法权在我国宪法上没有只有批准权, 没有什么干涉或是要求行政机关停止协商
的权利
第十条: 同样的立法权没有先拟剧本给行政部门签约的权利, 他们很爱拿韩国的通商程序
法出来对比, 去看看内文中哪条有授权给立法部门可以更动行政部门签约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同样如上, 立法院又有权去拿回行政权? 那变成内阁制不是更快
第十八条: 要故意写成国际的条约处理程序就算了, 还故意写PRC
美国宪法1-8-2有"宪法保留"明确定出立法部门has the right to regulate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监督权的宪法保留),
韩国宪法第60条有"同意缔结权"和"批准权"( the right to consent to
the conclusion and ratification of treaties)
看不懂英文没关系, 这两大国的宪法都有中文版本可看
中华民国宪法第63条: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拜托吱群不要再拿国外的例子来说嘴了
干 凌晨战力特别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