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魏扬的羁押裁定,北院做出“无保请回”的理由如下(节录):
1.
...仅能认被告为现场之控制者,然被告究系行政院业经占领后方进入行政院控制现场,
或系由其控制现场群众占领行政院,已有疑问,且现场控制或为秩序之维持,或为主要发
言人,实难仅凭“场控”一词,即认被告即为占领行政院行动之主导或指挥者。
2.
...现场拍摄得知之画面,仅能认被告在行政院抗议现场时,曾手持麦克风对群众发表谈
话,然不能认被告有何亲身参与妨害公务、毁损行政院设备或侵入行政院之情形。
3.
...被告于检察官讯问时系表示其系在进到行政院后,处在主导的地位引导群众进行诉求
、抗争等语,并未曾表示其有教导群众如何应付到场执行驱离之员警等语。
4.
...况到场参与之人均一致供称其等到场并非系受被告之号召,自不能反为对被告不利之
认定。
5.
...号召、煽惑群众强占行政院并非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人即能独自完成所有犯行,
显尚有其他人员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获并查证之前,依其事实难认被告无勾串共犯、
证人之虞等语(按:这里应该用"云云"),惟本院遍查卷内事证并无相关佐证,应属检察官
臆测之词,尚难迳为认被告不利事实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