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别起争议
来听听地院供跨卖
捉与放,都在法官一念之间呢
伟大的自由心证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声羁字第74号新闻稿
有关被告魏扬因妨害公务等案件,经检察官于民国103年3月24日声请羁押,本院公告裁定
主文:“声请驳回。”理由如下:
一、本件检察官以被告魏扬涉犯刑法第刑法第135条第1项、第136条第1项之公然聚众妨害
公务罪,以及同法第153条煽惑他人犯罪、第354条毁损罪、第306条侵入住居罪,犯罪嫌
疑重大,且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向本院声请羁押,并以被告之供述、
现场照片、脸书打印资料,以及新闻媒体报导为证。惟查:
(一)被告固于脸书张贴:“抱歉我知道这样动员很不负责,但请愿意的朋友来行政院声援
,多来一人,就必须逼警方多派三个人清场,之所以占领行政院,除为立法院伙伴舒减压
力,更是让马政府看见人民的决心”等语,然其张贴之时间系103年3月23日晚上9时许,
已与检察官所指群众占领行政院之时间即晚上6时许有相当之间隔,且依其用语,亦仅能
认被告曾呼吁民众前往行政院声援,到场表达反服贸之诉求,尚不能认系被告有何谋议聚
众妨害公务,或煽动他人犯罪之行为。至被告之友人陈慧元之脸书固贴有“占领行政院,
场控是魏阳,请大家听他的”等语,然其张贴之时间系103年3月23日晚上11时许,且依其
语意,亦仅能认被告为现场之控制者,然被告究系行政院业经占领后方进入行政院控制现
场,或系由其控制现场群众占领行政院,已有疑问,且现场控制或为秩序之维持,或为主
要发言人,实难仅凭“场控”一词,即认被告即为占领行政院行动之主导或指挥者。
(二)又依卷附现场拍摄得知之画面,仅能认被告在行政院抗议现场时,曾手持麦克风对群
众发表谈话,然不能认被告有何亲身参与妨害公务、毁损行政院设备或侵入行政院之情形
。
(三)被告于检察官讯问时系表示其系在进到行政院后,处在主导的地位引导群众进行诉求
、抗争等语,并未曾表示其有教导群众如何应付到场执行驱离之员警等语,则检察官指被
告于检察官讯问时坦承其教导群众如何应付到场执行驱离之员警,已与卷内事证不符。
(四)况到场参与之人均一致供称其等到场并非系受被告之号召,自不能反为对被告不利之
认定。
(五)检察官声请意旨以本案号召、煽惑群众强占行政院并非仅被告一人涉案,且非被告一
人即能独自完成所有犯行,显尚有其他人员未查悉,是在未知共犯查获并查证之前,依其
事实难认被告无勾串共犯、证人之虞等语,惟本院遍查卷内事证并无相关佐证,应属检察
官臆测之词,尚难迳为认被告不利事实之认定。
二、综上所述,依现有卷内事证,本院查无积极事证足认被告有何刑法第刑法第 135 条
第 1 项、第 136 条第 1 项之公然聚众妨害公务罪,以及同法第 153 条煽惑他人犯罪、
第354条毁损罪、第 306 条侵入住居罪之犯嫌,且检察官并未举证被告有何勾串具体之其
他可能为共犯之犯罪嫌疑人,尚难迳以被告于警询保持缄默或于检察官讯问实拒不提供共
犯者之身分,而认有事实足认为被告有何勾串共犯之虞。是检察官声请羁押被告,应予驳
回。至被告选任辩护人顾立雄律师声请即时讯问证人罗○○、卢○○,欲证明被告并非首
谋聚众之人,本院既认被告涉嫌尚非重大,且无勾串共犯之虞,已如前述,故辩护人顾立
雄律师上开声请调查证据,核无必要,附此叙明。
==================================================
上色技巧太烂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