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6.asp
壹、 羁押之原因
(一)须犯罪嫌疑重大,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
执行者,得羁押之:
1、逃亡或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3、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来复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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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羁押不等于无罪。
虽然这争议从阿扁到现在这几年都闹得很大....
我自己就是认为不应该一直不断延长羁押的。(当时被一堆人骂扁奴....)
今晚刚好有这议题,就拿来跟板友讨论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