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蔡英文如何表示?

楼主: ppit12345 (汪喵)   2014-03-24 20:13:03
2002政院草案 2002前版本
第五条 依第四条之二第二项或 依前条规定设立或指
第四条之三第一项规定 定之机构或受委托之
,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 民间团体,非经主管
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 机关授权,不得与大
公益性之法人,应将协 陆地区法人、团体或
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 或其他机构订定任何
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 形式之协议。
署。 前项协议,应经主管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 机关核准,始生效力
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 。但协议内容涉及法
,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 律之修正或应另以法
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 律定之者,并应经立
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法院议决。
;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
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
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
报请行政院核定。
==
简单说.最后跟立院版本差别就真的在"报请立法院备查"
另外其实当年还有这个附注
一、本条修正,参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条例(草案)”
相关规定,就签署协议之程序及协议生效要件,予以明定。
三、第二项明定协议应送立法院审议之范围,应限于其内容涉及法律之修
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至于其他协议,则由协议办理机关于协议签署
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
喔....2002年..........
总之.当年政院版本就是就是参酌自己订的协议处理条例草案
结果2008年后想反悔?....
作者: cmcsc ( )   2014-03-24 20:21:00
整个就学我,扣分~还有小夫篇
作者: caelum (杨威利)   2014-03-24 20:22:00
吱吱:为什么有人发空白文 吱~~
楼主: ppit12345 (汪喵)   2014-03-24 20:22:00
总是要提出实际证明吧....不然很多人以为唬烂
作者: ikoo   2014-03-24 20:34:00
说真的,我没去查,很感谢你,让我看到更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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