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9.2就别再跳针啦~~
服贸协议是依据ECFA及WTO来订定的
“两岸经合协议”(ECFA),按照马总统的说法,是准条约,不是立法院通过的法律,不
可能作为授权法,更不可能是组织法。世贸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连中华民
国法律都搆不上,它是国际条约。
没有法律授权,没有组织法上的职权依据,“服贸协议”究竟是哪门子行政命令?
国民党这言而无信的畜生都当初签字说逐条审了
现在反悔还派可怜的警察来挡第一线
是警察想通过服贸还是你国民党想通过服贸啊?
反服贸的学生都有种自己出去坦啦,畜生国民党立委孬到没种上第一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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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丞仪:反对“指鹿为马”的假民主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服贸协议”对台湾到底是好还是坏,是可以讨论的事情。但不管你赞成或反对“服贸协
议”,任何一个稍具理智的人都不会同意立法院前天对服贸协议的处理方式,更不可能同
意:“服贸协议”是行政命令。
国民党政策会执行长林鸿池昨天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他不能说“服贸协议”是行政命
令或条约,因为不管说哪一个他都会掉入陷阱。但作为人民,我们不得不问,这到底是哪
一种哑谜?如果国会议员不知道他正在审查什么,那么他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法律,哪一种
程序在行使职权?
事实上,前天内政委员会召委张庆忠在强力将“服贸协议”送出委员会时,就已经表示:
“服贸协议”付委超过三个月,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视为已审查,接下来只需送立法
院院会存查即可。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里面,规定“超过三个月视为已审查”的只有行政
命令。如果不是依照行政命令的审查程序,难道是违法审查吗?还是说立法院自己有隐藏
版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事实胜于雄辩,立法院国民党团的处理方式就是把“服贸协议”当成行政命令。但为什么
敢做却不敢承认?因为“服贸协议”根本就不是行政命令。
首先,依照中央法规标准法,行政命令只有七种名称:如果不是叫规程、规则、细则、办
法、纲要、标准,就只能叫准则。“服贸协议”的名字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它叫“协议
”,不在上述七种名称之中。如果把它当成行政命令,直接违反了中央法规标准法。
其次,就算它是行政命令,只有所谓的法规命令或职权命令,才需要送交立法院审查。如
果是法规命令,需要有法律授权才能制定;如果是职权命令,也需要有组织法上的职权依
据。“服贸协议”的授权法或组织法依据在哪里?答案很简单,根本找不到。
“服贸协议”的前言写的明明白白:这份协议是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世
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来订定的。
“两岸经合协议”(ECFA),按照马总统的说法,是准条约,不是立法院通过的法律,不
可能作为授权法,更不可能是组织法。世贸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连中华民
国法律都搆不上,它是国际条约。
没有法律授权,没有组织法上的职权依据,“服贸协议”究竟是哪门子行政命令?
而且,行政命令是由行政机关对外发布或对内下达的规范。“服贸协议”明订由“财团法
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请问这里面哪一个是我
国行政程序法所说的“行政机关”?海基会是依据中华民国法律成立的财团法人,是人民
团体,海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间组织,两个都不是行政机关。纵然可以辩称:海基
会是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民团体,但这份协议是由海基会单方发布即成立吗?当然不是
。无论是成立或修改,它都必须获得海协会的同意。如果这可以当行政命令,婚约也可以
当作是遗嘱。
无论从外观形式或从实质内涵来看,“服贸协议”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它或许是条约,
或许是行政协定,这都可以讨论。但行政命令?套一句好莱坞电影里面常出现的台词:”
It just can’t be.”
那么,“服贸协议”究竟是什么?
关于“协议”的定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2条规定了:“本条例所称协议,系指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
这个条文写得不能再更清楚了,“服贸协议”就是两岸的两个政权彼此之间互相签署的文
书,不是由中华民国行政机关单独对外发布或下达的行政命令。这不需要什么法律专家来
分析,只要看得懂中文的国民,都能够清楚分辨两者的差异。问题在于:为什么立法委员
要指鹿为马?
答案也很简单,他们想要尽速通过。为了要尽速通过,即便是大象也要说成是老鼠,黑的
也要说成是白的。但是通过之后,又改口说:我不知道那是黑的还是白的,我不知道装进
去的是老鼠还是大象,总之就是装进去了。这种做法,所有选民可以接受吗?为达目的,
不择手段;达到目的后,又不承认曾经采取这种手段,这是民主国家的立法方式吗?
这已经不是多数暴力的问题了,国民党团的作法已经根本摧毁了人民将主权交付立法者的
民主信任,这种恣意审查比不审查还要更可怕。如果两岸协议都可以当作行政命令来审查
,还有什么不能当作行政命令来审查?是不是对国民党立委而言,名称叫什么不重要,内
容是什么也不重要,怎么做成的也不重要,只要他们想要把它当做行政命令,“不管你信
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所有的选民都应该严肃地想一想:是谁让这些立法委员甘愿指鹿为马?是谁在张庆忠背后
“押着他的脑袋”,让他抢著在三十秒之内,以喃喃自语的方式宣布:“服贸协议视为已
审查,将送交院会存查,散会”?
这种罔顾立法审议程序的情形,不由得令人想起1993年冬天,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二年,
立法院在时任副院长的王金平主持下,完全未经朗读,未经讨论,不知表决结果,趁乱宣
布通过国安三法。
当时大法官为此作成第342号解释,指出“立法程序有不待调查事实即可认定为牴触宪法
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经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议决程序),则释宪机关仍得宣告其为无效。”
或许是因为刚脱离威权体制没有多久,大法官不敢直接宣告国安三法违宪,仅迂回地说:
立法院当日的状况是否已经构成重大瑕疵,还有争议。各该法案是不是经过实质议决,应
该由立法院自己想办法补救。
这种乡愿的态度,让素有司法界“才子”之称的外省籍大法官杨建华在“不同意见书”中
直言批判:“(立法院混乱的)状况,当晚台北各电视台均作现场报导,国人有目共睹,
翌日台北各大报纸均将此‘未议未决’之情形,大幅刊登,此虽为媒体报导,但立法院本
身出版之公报,亦有类此之记载(八十三卷二期四三、四四页),其具有未经“议决”之
明显重大瑕疵之事实,欠缺法律成立之基本规定,已为公众所周知,于社会上极为显著,
大法官为社会一份子,当非视而不见,若谓此种事实,尚有‘争议’,‘并非明显’,仍
待调查认定,本席实未敢同意。”
杨建华前大法官更进一步指出:“如‘议决’、‘通过’之程序可以省略,则立法院是否
为人民选出代表之‘合议体组织’,即成问题,此尚有何‘民主’、‘议会’、‘立法’
可言。”这段话即便放在二十三年后的今天,也一样适用。
即令国民党团执意要将服贸协议当成行政命令来审查,也不要忘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3
条已经规定:“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规定者,得准用法律案之审查规定。”
法律案的审查必须秉持合议的精神,行政命令的审查也一样。合议不是独白,是一起集体
讨论、辩论、形成共识。“服贸协议”是如此重大的政治争议,牵涉到的社会经济议题如
滔天巨浪,立法院去年就已经做成党团协商结论,应该逐条、逐项,进行实质审议。现在
撕毁先前的承诺,用这种“指鹿为马”的方式,进行没有审议的审议,已经彻底重创台湾
的民主体制与民主价值。
诚如杨前大法官所强调的,立法院是“合议体组织”,如果连最基本的审议程序都没有,
立法院究竟为何存在?今日更沈沦到了替行政部门背书,公然指鹿为马,把“协议”当“
命令”。难道民主都是骗人的假话?还是更惨,不过是两岸政商集团利益输送的幌子而已
?若果如此,台湾人民真能接受这种假民主?不管赞成或反对“服贸协议”,我们都要拒
绝这种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