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条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统筹办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事项;协议内容
具有专门性、技术性,以各该主管机关订定为宜者,得经行政院同意,由
其会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理。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前项经行政院同意之各该主管机关,得委托第四条所
定机构或民间团体,以受托人自己之名义,与大陆地区相关机关或经其授
权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协商签署协议。
"本条例所称协议,系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就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
题事项所签署之文书;协议之附加议定书、附加条款、签字议定书、同意
纪录、附录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属构成协议之一部分。"
最后一段,可否请原PO告诉我,两岸服务与贸易协定
涉及行使公权力或政治议题的部分在哪里?
如果没有,两岸服务贸易协定,为何是你所说的,适用本关系条例
并类推行政命令???
小弟不懂法律,还有请原PO解答
对了,如果服贸协议不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主张适用其他法律,诸如中央法规标准法等等,的那些学者,真如原PO所说?
都是民进党派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