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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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
而临时参议院是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所产生。
在第二章 参议院的部份
第八条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九条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以权力来源而言,我认为不是正式也非有现代精神的宪法,
固然临时约法内容具备了许多宪法的性质,但不能因为部份具备就说其等同于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有类似的疑义,
第三十条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第七十二条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委员
,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五条 本约法之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内容就挑明了没进入宪政行宪时期,并由国民党一党专政之,施行的是党国体制。
五五宪草呢,这是今天《中华民国宪法》的雏形,它本来应该在预定同年召开之制宪国民
大会通过,但大会因日本入侵东北及隔年爆发的抗日战争延宕而未能如期召开。
也就是说连用都没用过。
要是以国民政府观点而言,建设国家程序分为三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
宪政时期之前毋宁说乃过渡时期政府运作所需,并非正式意义上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