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rangegamma:如果该约法“就是”宪法,那何必多此一举写下“本约 03/06 20:29
→ strangegamma: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03/06 20:29
→ strangegamma:而且,哪国不挑挑德国......(扶额 03/06 20:30
→ strangegamma:德国的部分要讨论下去大概没完没了 XDa 03/06 20:31
==================================================
我还以为这是基本常识哩
依照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法位阶理论,将法规范体系由上而下分为
http://geniitwo18.pixnet.net/album/photo/120343454
分为基本规范、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上层最基本的就是宪法
基于宪法的授权而产生法律
而后再产生个别的规范
而临时约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这已经符合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要求
是属于国家与人民缔结的契约
在所有的法规范体系中是最高位阶的
依照凯尔森(Hans Kelsen)提出法位阶理论
当然就是宪法
不然还是低位阶的法律吗?
这不是基本的法学常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