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有关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说明新闻参考资料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101 年 5 月 21 日
一、民国 35 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
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
第 4 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 42 年提
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
法领土变更之程序。
二、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行政院发布修正两岸条例施行细则
第 3 条,将原条文“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大陆地区,
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区及外蒙古地区”,修正为“本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之施行区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区”,已不包含
外蒙古。
三、外交部在 91 年 7 月 8 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
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
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
件迄今仍存在。”
四、行政院 92 年 4 月 16 日第 2834 次会议院长提示:“(一)
蒙古国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并且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与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有正式外交关系,我国作为国际
社会的一员,自应尊重国际社会的共识。故“蒙古国”
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
五、内政部与外交部对有关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这些 2
过程已有完整说明,陆委会赖主委今(21)日于立法院
内政委员会就此问题所作说明,系依照内政部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