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条 http://goo.gl/s2BDzA
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
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
织之。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
,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
二为原则,其余出、列席人员之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
第 16 条 http://goo.gl/ZmJvaF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画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第 33 条
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
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学生出席校务会议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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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在跟你讲,学生代表是可以参加校务会议,并可以参与议决所有第
16条提到的校务重大事项。
第33条是在说大学本身目的就是为了教育,而要增进教育效果,就应该让
学生代表可以出席可以议决校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并(AND的意思
)出席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换句话说,学生代表可以出席校务会议AND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
有关规章之会议。
第33条不是在告诉你,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所以学生代表只能出席有关
增进教育的校务会议,更不是在告诉你,学生代表只能出席与其学业、生
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
有些臭蛆中文的了解能力,真是没有下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