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学校的主体. 今天在fb上跟朋友讨论. 其实大学法有答案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15 条
大学设校务会议,议决校务重大事项,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
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
织之。教师代表应经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议人员之二分之一
,教师代表中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以不少于教师代表人数之三分之
二为原则,其余出、列席人员之产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经校务会议应出席人员五分
之一以上请求召开临时校务会议时,校长应于十五日内召开之。
校务会议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处理校务会议交议事项;
其名称、任务及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第 16 条
校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校务发展计画及预算。
二、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章则。
三、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之设立、变更与停办。
四、教务、学生事务、总务、研究及其他校内重要事项。
五、有关教学评鉴办法之研议。
六、校务会议所设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决议事项。
七、会议提案及校长提议事项。
第 33 条
大学为增进教育效果,应由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出席校务会议,并出席
与其学业、生活及订定奖惩有关规章之会议;学生出席校务会议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于会议成员总额十分之一。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
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
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
请求代收会费。
大学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受理学生、学生会及其他相关学生自治组织不
服学校之惩处或其他措施及决议之事件,以保障学生权益。
前四项之办法,于各大学组织规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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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毫无疑问. 学生不会是学校的主体
学生是来唸书受教育的. 即使推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会议. 也是教育目的
其实看看文革就知道了
那就是学生主宰一切. 学生地位最高. 老师地位最低的时代. 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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