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张监听票 一案吃到饱不违法
中国时报 张升星 2014年01月14日 04:10
(作者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关说争议中,引发各界訾议的“一案吃到饱”成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修法重点。
什么是“一案吃到饱”?虽然污名化的政治标签耸动,然而例行性的司法实务则属常态,
试举一例即能明了。
检察官认A涉贩毒而声请监听,法官核准;嗣依监听得知A向制毒工厂B购买,检察官声请
监听B,法官核准;嗣依监听得知B亦供货其他毒贩C,检察官声请监听C,法官核准;嗣依
监听得知C除贩卖毒品,另为争夺地盘向D购买制式枪弹,检察官声请监听D,法官核准;
嗣依监听得知D之制式枪弹系E走私进口,检察官声请监听E,法官核准;嗣依监听得知E委
由乡代会主席F居间行贿,买通海关检查人员G,检察官声请监听F、G,法官核准。嗣依监
听得知F为立委H桩脚,F央请H利用质询施压,然后打通关节,并以债务往来或政治献金名
义支付钜额现金予H,检察官声请监听H,法官核准。
以上事例就是现行司法实务的做法。因为后续案件是从A之贩毒案衍生而来,故由法官逐
案审核,陆续开立监听票“扩线”监听。由于只有一个分案序号代表,此即立委所称“一
案吃到饱”。必须澄清的是,绝对不是只靠原始的“一张”监听票就能肆意监听A到H等人
,而是法官逐案审核,陆续签发“多张”监听票。
上述司法实务的操作方法,确实有其必要。因为是由“同一位”法官逐次审核,对于犯罪
侦防的需求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其心证评价比较完整,审核标准也趋近一致。
依照修正草案,未来必须“一案一人一票”,其与现行司法实务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
另分案件序号”。但是即使重新编号,应采集中审核还是分散审核?依照现行司法实务,
检察官声请监听贩毒集团A、B、C三人,法官核准后开具“一张”监听票;修法后改为三
案,如果分由三位法官审核,因为标准不一,以致准驳各异,是否妥适?这些都是法院内
部事务分配的事项,而法院基于“完整评价,标准一致”的考虑,往往多由原始核准的法
官进行全盘评估。倘若改分其他法官,固有不囿成见,重新审查的优点;但也可能导致割
裂评价、以管窥天的误判。
走笔至此,不禁要再次批判检评会决议的错误。业经法院核准的监听,检评会却指摘特侦
组“违法监听”,理由是不能“一案吃到饱”,必须另案声请。请问法律根据何在?如果
真是如此,那又何必修法?重新分案倘若仍由原法官审核,岂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搞了半天,特侦组竟然因为不符“修正草案”而被认定违法,这种事后诸葛的先见之明
,合理吗?
当然,上述说明只是学理探讨。在台湾,从A到G或许可以监听,但是H是立委,监听立委
就是监听国会,监听国会就是发动政争,发动政争就是毁宪乱政,毁宪乱政就是倾中卖台
。为了明哲保身,务必自我设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14000517-260109
人权 人权 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行之!
通保法修了半天增加法院 警察机关一大堆文书作业量 又真保障到什么人权了?
到底保障的是毒犯的人权还是我们小老百姓的人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