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第四条 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中华民国代表:叶公超 (盖印)
日本国代表:河田烈 (盖印)
这也叫打脸文?
是啪啪还是啪啪啪啪啪(误)
条约本来就是双方白纸黑字
在"宣告无效"之前 都是有效的
1941.12.9宣告无效 自然在此之后不须执行
但是不代表之前依合约执行的部分为非法
按照这种逻辑
世界上没有任何国际条约是保证有效的
说不定今天我依合约合法执行的部分 明天的局势演变又被宣告为非法
这样叫人如何遵守条约? 条约不就形同虚设?
因为没有人知道改天会不会条约修改或宣告无效
依今日的新局势把昨日公认为合法的行为宣告为非法 岂有此理?
谁的抽屉可以当时光机用?
今天两情相悦干了一砲已成定局
明天心情不好说你昨天强奸?有这等事?
顶多就是只能宣告以后不让你干
我还不知道今天能改变昨天的心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