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公民打行政诉讼不用跑个大老远了!爽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8 02:51:36
行政诉讼法不久前有修正
也许还有人不知道这个消息
特别在po出来给大家参考
(不过不晓得有无op)
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3&msg2=396
行政诉讼新制介绍-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
一、前言
住在澎湖的老王,年初将老家租给便利商店当店面,虽然租金不多,但随时买得到热腾腾
的黑轮配清凉啤酒,想到就开心,没料到县政府竟送来一纸罚单,认为老王违反区域计画
法,开罚新台币6万元并禁止变更使用,老王对于房子须回复原状,也不想多争执,但对
于白花花的钞票要拿去缴罚锾,则十分心痛,心想一定要到行政法院争个公道,但听说罚
锾金额在40万元以下,虽然是走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不过却要过海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打
官司,老王不禁望天兴叹:“那A安奈!”
对于民众反应打行政诉讼官司,法院太少、距离太远造成不便等心声,司法院听到了,因
而研议在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将行政诉讼现行二级二审制改为三级二审。经过三
年多来研修草案及推动立法,相关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7
个修正案,已分别于100年11月1日及4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由于施行时涉及法院软硬件
设施之配置及交通裁决救济制度之改变,新制预计将于101年9月正式上路,届时各地方法
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后,类似老王的个案将可在澎湖地院打官司。
二、设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之目的
为何要设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可分为下列四点说明:
(一)民众可以就近打官司
目前第一审之高等行政法院仅有台北、台中及高雄3所,对于其他县市的民众,要打行政
诉讼官司,实有不便。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后,对于诉讼标的金额为新台币40万元以
下之简易程序事件,民众可就近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甚为便利。
(二)符合公法事件本质,对诉讼权保障更加周延
交通裁决事件的救济,性质上属于公法事件,但目前采取声明异议方式,审理程序准用刑
事诉讼法,实务上多由刑庭法官兼办。如此实与交通裁决事件的法律性质不符,另方面则
因案件分散由不同刑庭法官承办,法律见解不易整合。新制改采行政诉讼程序,由具有公
法专业的法官集中承办,审理更具专业,并使实务与学理归于一致,对人民诉讼权保障更
加周延。
(三)行政机关可节省应诉之劳费
被告机关并非均设于台北、台中及高雄3地,于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被告机关应诉
亦较便利。例如地价税之简易程序事件,如果被告机关为花莲县地方税务局,现制下行政
诉讼简易程序事件系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辖,该局之公务员须远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应
诉,未来此类事件改由花莲地院行政诉讼庭受理,被告机关至花莲地院应诉即可,除可节
省公帑外,并能避免公务员长途奔波应诉而影响公务效能。
(四)有助于审判效能之提升
行政诉讼相关之人证、物证通常存在于事件发生地,因而法院多有就近调查证据之需求。
新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后,法官更容易就近调查证据。例如台东县之空气污染
裁罚事件,经县政府裁罚后,民众不服而提起之简易程序事件,依现制系由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管辖,如有至现场勘验之必要,法官必须从高雄至台东出差,未来此类事件由台东地
院行政诉讼庭受理,法官就近勘验,即可节省劳费,有助于法院整体审判效能之提升。
三、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之审理范围
地方法院设立之行政诉讼庭,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决诉讼事
件。分述如下: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范围,包括:1.关于税捐课征事件涉讼,所核课之税额在新台币40
万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新台币40万元以下罚锾处分而涉讼者。3.其他关于公
法上财产关系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机关所
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或其他相类之轻微处分而涉讼者。5.依法律之规定应适用简易
诉讼程序者。
除上开特别规定外,其他行政诉讼事件则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依现制不论简易程序事件或
通常程序事件均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
由于地方法院以往并无承办行政诉讼之经验,新制先将金额较小、法律关系相对单纯之简
易程序事件,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二审。至于通常程序
事件仍由高等行政法院作为第一审,最高行政法院为第二审。是以,新制虽改为地方法院
行政诉讼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三级,但还是维持两审。
以税务事件为例,争执之税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即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未来应向地方
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若税额超过40万元,则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仍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
。新制改变较大的将是地方税之救济事件,如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地价税、契税、娱乐
税等,或是由县市政府裁罚之罚锾事件,争执之税额或罚锾金额若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
未来就是向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
须补充说明的,若民众将原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标的,与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标的合并
起诉,此时均须采行通常诉讼程序,而以高等行政法院作为第一审。就以前文所举澎湖老
王的例子,如果老王对于县政府停止使用处分也主张撤销的话,因此部分不属罚锾,故全
案应采行通常诉讼程序,要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作为第一审。
(二)交通裁决诉讼事件
目前交通裁决事件之救济,是由受处分人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声明异议,法官审理结
果以裁定作成,如有不服,则向高等法院抗告。新制改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亦无
须先经诉愿程序,法官审理结果则以判决作成,如有不服,系向高等行政法院上诉。
由于交通裁决数量甚多,新制因而创设“重新审查”制度,部分代替诉愿程序之功能。“
重新审查”制度系于原告即受处分人起诉后,法院送达起诉状缮本予被告机关并命答辩,
被告机关即应针对原裁决重新审查,如审查结果认为原裁决违法或不当,则应自行撤销或
变更原裁决并陈报法院;如认并无违法不当,被告机关须附具重新审查纪录及原裁决卷宗
,提出答辩状予法院。若被告机关重新审查后已完全依原告请求而处置者,视为原告撤回
起诉,法院应依职权退还裁判费。
目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声明异议事件,并未收取裁判费,败诉一方无须负担任何
裁判费,因而完全欠缺诉讼成本之考量。改制后,交通裁决诉讼事件起诉按件收取裁判费
新台币300元,裁判费最终由败诉者负担,一方面可以减少民众滥诉,另方面也可使行政
机关举发、裁决更加审慎,并促使被告机关重新审查时,依法自行撤销变更违法裁决,以
免败诉时还要负担裁判费。
为方便民众起诉,在交通裁决诉讼事件之管辖,本次修法特别规定受处分人除可向裁决机
关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外,亦放宽至可向受处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
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
四、结语
行政诉讼新制,将大幅度改变行政诉讼的风貌,更有利于民众就近使用行政诉讼制度而获
得权利保障,达成“便民亲民”的司法改革目标。
作者: linsinsin369 (linsinsin369)   2012-01-08 03:15:00
恭喜啊!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2-01-08 04:13:00
那民事诉讼???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2-01-08 08:41:00
行政诉讼喔 看看那精美的成功率(我接触的都是跟IRS的XD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2-01-08 09:12:00
→ Encounter911:自从我脑袋中了一板手...就学会费雯连发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2-01-08 12:56:00
德州哥你这样就没有投其所好啦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2-01-08 12:58:00
是不是表里不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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