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林钰雄教授所提出的法律见解(请参本文后附文件)
马英九总统乃“潜在被告” 依据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理由书
若有急公好义的热血公民 不妨剪下林教授之法律意见 向台北地检
署告发马英九犯罪 依上开大法官解释
检察官若经初步侦查 确认马总统有犯罪嫌疑
代表公义化身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应即即刻进行“必要之证据保全程序” 理由论证如下:
第一、
为了1、确保总统职权行使;2、维护政局安定;3、维护国家对外
关系正常发展,我国法制特别在“宪法”中明文赋予总统享有“刑事豁免特权”
(宪法第52条)。合先叙明。
第二、
就此一“刑事豁免特权”之更具体的内涵而言 法文中所称“不受诉究”
之具体射程 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解释理由书明白指出并不及于就总
统个人所犯案件之“必要之证据保全程序”(惟解释上 不得限制总统
之人身自由。如:拘提或对其身体之搜索、勘验、鉴定等,易言之,不得
妨碍总统职权之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