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应有公民勇于告发马英九涉嫌触犯通保法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4 07:23:25
依据林钰雄教授所提出的法律见解(请参本文后附文件)
马英九总统乃“潜在被告” 依据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理由书
若有急公好义的热血公民 不妨剪下林教授之法律意见 向台北地检
署告发马英九犯罪 依上开大法官解释
检察官若经初步侦查 确认马总统有犯罪嫌疑
代表公义化身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应即即刻进行“必要之证据保全程序” 理由论证如下:
第一、
为了1、确保总统职权行使;2、维护政局安定;3、维护国家对外
关系正常发展,我国法制特别在“宪法”中明文赋予总统享有“刑事豁免特权”
(宪法第52条)。合先叙明。
第二、
就此一“刑事豁免特权”之更具体的内涵而言 法文中所称“不受诉究”
之具体射程 大法官释字第627号解释解释理由书明白指出并不及于就总
统个人所犯案件之“必要之证据保全程序”(惟解释上 不得限制总统
之人身自由。如:拘提或对其身体之搜索、勘验、鉴定等,易言之,不得
妨碍总统职权之正常行使。)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2-01-04 07:46:00
柔性政变,潜在被告....(呵欠)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2-01-04 07:47:00
对立委直接用职权‘关心’司法的事只讲‘国会自律’对检察机关揭发此事倒是一个个都急着‘他律’了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2-01-04 07:49:00
话说这年头讲个司法案件,从林益世案到这案,总是会有人去提到陈水扁的案子,是真的这么相关吗?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08:02:00
虽然是法律权威 但是意识型态这么重 讲出似是而非的言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08:03:00
论 也只能是个屁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08:26:00
根据北检的起诉书表示 是黄跟马表示为行政不法 无泄密问题 才会有后续的动作 如大统油事件 难道卖油的全联家乐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2-01-04 08:28:00
福都是诈欺共同被告? 是因为信赖大统及其标章才会有贩售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08:00
推 法律学者也认定王柯无罪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09:00
法界显然已经统一对马狗违宪乱政的认识
作者: JJay ( 绝体绝命委员会)   2012-01-04 09:10:00
拜托喔,认定无罪是因为中华民国刑法没有针对关说制定罚则,
作者: JJay ( 绝体绝命委员会)   2012-01-04 09:12:00
然后有听过“罪刑法定主义”的话就知道,王柯只能被认定无罪
作者: JJay ( 绝体绝命委员会)   2012-01-04 09:13:00
并不是指王柯两人没有道德上的瑕疵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14:00
王柯无罪 黄马江罗有罪 教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罪犯还出来批判无罪者的"道德瑕疵" 这还有天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15:00
我听起来像是陈进兴出来痛骂白冰冰赚黑心钱
作者: JJay ( 绝体绝命委员会)   2012-01-04 09:17:00
教授认定他有罪就是有罪该入监服刑?看来台湾的法治教育.....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19:00
有人能看到不存在的"入监服刑" 该改善的看来不是阅读能力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2-01-04 09:20:00
是特异功能的研究水准
作者: killyou (xxx)   2012-01-04 09:31:00
他怎么不去告? see the you boo see pin the?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2-01-04 16:04:00
罗志强开记者会时 还直接唸出译文内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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