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记得有人拿过大法官释宪来讨论过。西方国家议会代表之所以有言论免
责权,是根据其自由委任制的精神。释字499号:
按现代民主国家固多采自由委任而非强制委任,即民意代表系代表全国人
民,而非选区选民所派遣,其言论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原选区之选民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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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以罢免,但非谓民意代表行使职权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属政党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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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况且我国宪法明定各级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选举区罢免之(宪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及本院释字第四○一号解释),与多数欧美国家皆有不同,就此
而言,亦非纯粹自由委任。
不但有所谓言论免责,还免于被罢免。我在想这样的西方“先进制度”,台湾到底
有多少人愿意接受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