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这些天媒体所披露的讯息 对于黄世铭的处理方式 有很多质疑的声音
我从这些讯息 推论黄的这些做法 应该和他对宪法44条的认知 高度相关
宪法44条“总统对于院与院间之争执,除本宪法有规定者外,得召集有关各院院长会商解
决之”
我的推论如下
8月31日 对于法务部门的调查 已经完成
后续的动作是 对于当事人王金平院长 曾勇夫 陈守煌 的对质 应该进行 以求完备
因为案件本身并无牵涉刑事犯罪 所以王曾陈的对质 黄认为是院与院间之争执
因此对质 应该由马总统主持
所以黄提前向马报告 请马主持对质会议
马听完黄的报告 找来江罗商议 认为不适合由总统出面主持对质会议
因此 马回电黄 告知黄应自己结案 马不准备主持对质会议
因此 后来的传唤王曾陈的对质 并未举行
黄在9月5日 迳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