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你误会很大 美国国务卿是管理外交事务 比较像是外交部长
就目前中华民国宪法来说,行政院长的确是总统的幕僚长而已。
修宪前
宪法55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
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
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宪法37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
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修宪后
宪增修2
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宪增修3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
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修宪前,行政院长须立法委员同意,且行政院长有副署权,非多数党的根本没机会组阁,
修宪后,行政院长不须立法委员同意,行政院长无具体实权,少数党执政政府仍可施政。
所以现行宪法上的行政院长,可以讲是虚位无实权的院长,所以说是总统幕僚长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