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总统真要搞监听 根本不必经过法院开票

楼主: hifree (hi)   2013-09-29 18:14:29
:我质疑的是监听连宋的依据是哪一条款?
:我看你引的条文,明明就是以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为对象
:所以我问你连宋是属于外国势力的工作人员吗??
:结果你还继续装死 忽视那个“其”字
有人嫌打脸打得不够肿吗
这是国安局的说法
对境内人士监听依通保法规定办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3/today-p4.htm
国安局表示,这项草案中规范的监听对象,是以在国内没有设籍的境外人士为主要对象
,不会影响国人的人权,至于在境内有设籍的监听对象,仍依照现行的通讯保障监
察法规定,由法官督导。
国家情报工作法
第七条 情报机关应就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资讯进行蒐集、研析、处理及运用: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陆地区或外国资讯。
二、涉及内乱、外患、泄漏国家机密、外谍、敌谍、跨国性犯罪或国内外恐怖份子之渗透破坏等资讯。
三、其他有关总体国情、国防、外交、两岸关系、经济、科技、社会或重大治安事务等资讯。
前项资讯之蒐集,必要时得采取秘密方式为之,包括运用人员、电子侦测、通(资)
讯截收、卫星(光纤)侦蒐(照)、跟监、录影(音)及向有关机关(构)调阅资
料等方式。
情报机关执行通讯监察蒐集资讯时,蒐集之对象于境内设有户籍者,其范围、程序、
监督及应遵行事项,应以专法定之;专法未公布施行前,应遵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等相关法令之规定。
外国人或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与许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主管机关得协调内政部警政署、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或法务部调查局,对其实施查(约)访。拒绝接受查(约)访者,移请权责机关依法令处理。
这是通保法有关通讯监听的规定:
第 5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
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5 条 立法理由
六、因采行通讯监察通常均在犯罪侦查初期,首重隐密,如其声请遭法院驳回,再行
补强事证重行声请即可;如准其循抗告程序救济者,不但使程序无谓拖延,且徒
增通讯监察对象外泄机会,故增订本条第三项。
第 7 条
为避免国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监察下列通讯,以蒐集外国势力或境外敌
对势力情报之必要者,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首长得核发通讯监察书。
一、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在境内之通讯。
二、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跨境之通讯。
三、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在境外之通讯。
民国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 7 条 立法理由
一、94 年 2 月 5 日通过之“国家情报工作法”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包含情报教
育中的情报工作与反情报工作,亦即安全工作;为此,将修正案中所有“综理国
家安全情报工作机关”等文句中之“安全”二字删除,以配合该法之规定。
你国安局的监听不用第七条情报监听,难道要用第五条的犯罪监听吗?
还是你认为国安局的说法在唬烂?
不知道通保法规定不允许国安局对境内人士进行情报监听?
别再跳针了好吗?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3-09-29 18:37:00
引用国家情报工作法我没意见 我只针对通保法第七条提出质疑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18:49:00
依通保法.依通保法的那一条?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18:50:00
第五条的列举罪名?还是第七条的国家安全?
作者: theword (111)   2013-09-29 20:41:00
1F姊姊 XDDDDD
作者: swatteam (Kimi Chen)   2013-09-29 21:47:00
隶属于敌对势力之工作人员...恩...恩(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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