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ifree (hi)
2013-09-29 02:23:12→ amperp:法官核准的事就不是犯法,就这么简单 09/29 02:10
→ amperp:讲极端点,法官核准的杀人,都不是犯法 09/29 02:11
→ amperp:法官核准监听立法院总机,就是合法监听,还有什么问题 09/29 02:12
→ amperp:通讯保障监查法并没有规定哪些电话不能被监听 09/29 02:14
谁说的?
先不要提三级三审制中上级审对于下级审裁判上错误的纠正
光是最高法院对于以不实资讯声请核发监听书合法性的否认
就可以打肿你的脸了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6706 号 刑事判决
裁判案由: 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10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另案监听所取得之证据,如系执行监听机关自始即伪以有本案监听罪名而
声请核发通讯监察书,于其监听过程中发现另案之证据者,因该监听自始
不符正当法律程序,且执行机关恶性重大,则其所取得之监听资料及所衍
生之证据,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5 条第 5 项规定,悉应绝对排除,
不得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惟若非上述情形,应否容许其作为另案之证据
使用,参照另案扣押,允许执行人员于实施搜索或扣押时,对于所发现“
另案应扣押之物”得以立即采取干预措施而扣押之,分别送交该管法院或
检察官,及鉴于此种另案监听执行机关并不存在脱法行为,且监听具有不
确定性之特质,其有关另案之通讯内容如未即时截取,蒐证机会恐稍纵即
逝,是以,基于与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则,自应容许将该另
案监听所偶然获得之资料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28:00最后一段没上色的在讲什么?
作者:
pfat123 (pfat)
2013-09-29 02:30:00厚~~你洗脑 9.2趴的逻辑岂是你能质疑的 他跟你沟通会很累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31:00另,若二审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合法判决还是非法判决?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34:00哪一条法律说不存在?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38:00判决效力不存在和判决不存在差很多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43:00那一审(监听票),还没被上级法院判无效前,一审合不合法?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2:46:00那amerp讲的有什么问题?
他们的基因就是看不见上头叫他们不要看见的东西而已..
判决书上面从来也没讲这是非法证据,只说不采用,所以是?
在你没解释成 "KMT万岁" 之前他们都看不懂啦..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00:00手机打字不快,hifree你回应让我能接受的我就放心里,打字慢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03:00X不过,原文最后一段没上色的在讲监听内容被视为合法
作者:
pfat123 (pfat)
2013-09-29 03:03:00....靠 从以前到现在都觉得你在枝微末节的地方什么都要争
作者:
pfat123 (pfat)
2013-09-29 03:04:00到赢 完爆对手很反感 但现在居然觉得你这套才是对跳针最有
作者:
pfat123 (pfat)
2013-09-29 03:05:00效的攻略
我说的违法是针对蒐证这个动作而言,而不是指蒐证来的结果。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11:00那就把签准违法监听的法官抓起来吧马英九没有资格未审先判认定王院长关说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12:00但是全民认定特侦组违法关说不需要任何法院判决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13:00监听
你提最高法院的判例有说服力,但就这个case还没有达到你所举例子的否定结果。
楼上有什么好意外的?615搞个假资料意图使人不当选,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14:00监听内容合不合法(事后法院) vs 有没有依法执行监听(执行
如果最高法院认定为非法监听那自然无话可说,现在有吗?
立法院总机或许没有重罪,但是法官的核可监听票还没有被驳回效力之前,它就还没到非法的阶段不是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1:00就说关于违法监听事见任何人都有资格认定其违法性 法院的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21:00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2:00判决没有意义更没有效力 这是民主法治的基本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22:00总机的重罪
又一个来跳针的.我外行都看懂了.你看一下原PO本文先.一开始原PO就讲了..
法律的基本精神该是怎样你应该很清楚,在还没被判非法之前你能轻易说别人违法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4:00claudelin没看见人人都在骂特侦组违法监听 这还不够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5:00监听违法与否是由人民决定 轮不到法院来管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6:00就算特侦组有得到法官认可 但人民说他违法就是违法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26:00看起来总机的罪还蛮重的
人人都在讲的不一定是真理,300年前人人都知道地球是平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7:00没看到下一篇 b6022也认定特侦组违反宪法的核心价值
楼上的意思就是只要总统授意->法官认可->检查监听就算是用来对付政敌也是很OK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29:00马英九依法院认可的监听内容 未审先判就撤销院长党籍
Nixon就是太早生了不知道要用这一招来为自己辩解..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29:00特侦组的假设来自于柯的助理用总机说要汇大笔金钱
蒐证当然是在罪证尚不够明确的情况之下,以假设的立场进行的,这有啥矛盾?
历史就要改写.不会有水门案,而是会有一个水门法案,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30:00cybergenieg说的一点也没错 就算有总统授意、法官认可、只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31:00只要是用来对付政敌就是不可以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32:00不管你的政敌做了多少肮脏事 也不可以走总统法官的程序来对付他 不是学校教过的法治基本原则吗?
原PO你也赞同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判断他人有没有违法是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35:00就算法官同意也不可以用监听对付政敌
y大你醒醒吧..都有人说没有作坏事不用怕被监听了..
特侦组蒐证之后,尚无法确立你是否违法。倒是乡民的人人厉害得多啊,直接就可以判你违法了。
作者:
F11 (01)
2013-09-29 03:37:009.2利害阿 王柯找不到证据 直接判人死刑说有罪
宪应该要修掉人民密秘通讯自由那一项..跟本呵呵..
这样讲好了,就连特侦组也不敢挑明说就是针对立院总机
Y大的程序倒是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总统授意啊。
监听,还要打迷糊帐说不知情,这个监听的合法性够明显吧
作者:
F11 (01)
2013-09-29 03:40:00又不是在正黑板反串就能把黑的说成白的 没看到特侦组都火烧头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41:00会讲总机的罪,就是讲柯的助理用总机说要汇大笔金钱
作者:
F11 (01)
2013-09-29 03:41:00等这看特侦组说法一变在变跟找不到资料囉~~~
谁授意有差吗?我授意行不行?反正9.2认为法官认可就行啦
9.2就很怕他们的爱马被牵扯进来..难怪一天到晚要看报..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29 03:44:00推监听不应该有白工 应立法规定若监听译文中未发现有罪证据时应追究声请检察官滥权监听之刑责
整篇都在讲法律结果脑内小剧场出来插花,你教原po情何以堪啊。
K大说的对..我是反串没错..跟您道歉..我这脑内小剧场可是9.2心中最大的愿望呀..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48:00总统授意->法官认可 我认为不ok
法律可否修改为警察拦我下来酒测如果未超标,警察要当场跪下来跟我道歉?
作者:
lostt (事不过三!)
2013-09-29 03:49:00立法院长授意->个案检察官认可,60%人民认为ok
总长的道歉方式就:1.不知情 2.不是故意的 3.同仁说错
楼上..谁都知道不OK啦..不过,KMT高干去要求特别费一事
如果于法有据他大可说:我就是可监听立院总机你咬我啊
原来酒测相关法令跟宪法同阶呀..我公民老师骗我..
怎么会不同.亲KMT就是游说,反KMT就是关说..不是吗@@?
原来监听白工宪法内有规定啊?看来我宪法老师渎职都没教我!
作者:
SS159 (SS159)
2013-09-29 03:54:00连立院总机都听 就承认滥权就好 还扯到酒测...
楼上..您要他承认滥权?那楼楼上几位的针不都白跳啦?
忘记回.某大的宪法老师渎职无误.人民有密秘通讯的自由.
那请楼上主张中华民国不得有任何之监听行为,所有通讯蒐证均不合法。
为了党国好..我们还是尽快修掉密秘通讯自由的相关规定
作者: totomif50 2013-09-29 04:34:00
谢文,请问一下,监听结束要发通知书给被监听者,为什么
作者:
kil1ua (--)
2013-09-29 07:10:00又在说法官有开监听票就合法 XDDD那警察的枪打死人也都合法
“人可以被打脸,但绝对不可以不要脸”,送给特侦组。
作者: rogger 2013-09-29 07:23:00
先别讨论法律了 你听过九趴大是大非吗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3-09-29 08:46:00推本篇原PO,hifree。专业,有法治素养,这才是依法行政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3-09-29 08:47:00有些人连法律、判例都不看,在那边胡扯随便监听都合法的根本就是缺乏知识也没有常识,连逻辑都彻底错乱
作者:
theword (111)
2013-09-29 10:41:00推原po有条理的打脸
作者: liuman (HOME) 2013-09-29 11:09:00
监听立院总机=司法权侵犯立法权 可以申请大法官释宪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29 11:19:00那为什么管妈不马上申请释宪?照里讲DPP一堆学法的一定能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29 11:20:00大获全胜啊XDD干嘛弄泥巴战?能在宪法法庭上打赢执政党不是比较爽吗
作者: slimu0001 (鱼丸) 2013-09-29 12:00:00
对这里的死忠9.2讲这些干嘛
作者:
kil1ua (--)
2013-09-29 12:06:00狗趴听不懂啦 狗趴只要有法官的监听票 就一切合法啦
作者:
bearking2 (火雷甲空 改好改满)
2013-09-29 15:08:00朝圣推! 专业打脸文
作者:
elzohar (某伊)
2013-09-29 16:02:00朝圣 XDD 一篇打爆一排9.2信徒 XDDDDDDD
作者:
hazel0093 (heart-work.info)
2013-09-29 18:23:00朝个屁,这个认在政治板被打肿脸XDDD
作者: aoc3 (....) 2013-09-29 23:11:00
好笑 特侦组的监听票被上级法院说不合法了嘛 还是吱八说的
作者: aoc3 (....) 2013-09-29 23:13:00
你不觉得倒果为因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