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反面立论的人拿出了行政院制定之如下行政规定:
参照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机构请托关说登录查察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
本要点所称请托关说,指不循法定程序,为本人或他人对前点之规范对象提出请求,
且该请求有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契约之虞者。
还对最后有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契约)之虞画了重点
并且指称"王院长对曾前部长"之"请求内容"为"依法办理"故无违反法令
所以不构成他所认可之该规定所定义之关说
我们再来看一次已经发生的事情:
依照已可公开查阅之特侦组送交法务部的报告内容
林检察官在未阅卷的时间点已做出不用上诉的心证
该反面立论的看法是"林检察官做出什么决定不重要"
在下的问题是:此一决定是否已有违法之虞?
只要答案是正面的不能被否决
就可以接下来看
王院长之请求与林检察官作出该决定是否有因果关系
无论是什么版本
即便是前两天陈检察长在公开节目上的自我辩护
最少最少都有"转达"之意
亦即有王院长对该司法个案之合法"关心"请求为因
得到林检察官做出心证之果
不晓得因果关系是否可以成立?
成立后是不是可以符合该规定所定义之关说了呢?
在下已经把您同意的"游说"改成本事件直接关系人所称之"关心"了
再重复一次
关说的定义是您所提
在下回复而已
若您认为不是关说没关系
可以推翻在下的论点
或放弃您所提之定义
尚有其他论证在下暂且按下不表
专就此定义讨论
请赐教谢谢
文末补个干以符合版旨
反正不管关说关心还是游说,王金平有打电话都是事实。
只要有为了让检方不上诉而打电话,就是滥权干涉司法。所以到底是关心关说还游说根本不重要,重点是干涉司法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49:00楼上说游说会干涉司法这我倒是同意 不然就不用禁止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50:00不过无论如何王的请求内容只要不涉及违法事项终究不能指鹿为马的说人关说 马要说王干涉司法个案或非法游说等等其实我都没意见 但不要滥用关说概念
l兄所说部分我已经在本版#1IDosc12前段论述...此处不表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51:00而且我发现自从本事件爆发后 关说概念越来越模糊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13:51:00某些人脸被打肿还硬要坚持己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52:00有时候看到一些人举的例子就只是游说 现在也被误为关说T大大说谁脸肿谁就脸肿囉 不愧是脸肿之神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57:00我也回复过林怎么做根本不重要 因为王没打电话给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3:58:00王是否构成关说就是看他对曾和陈讲的内容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13:59:00ZZZZZZZ 如果王会打电话给林 那干麻有那一句说"勇伯说OK"现在就是某推文认为办柯案的的法官很有良心不上诉所以这样不是关睡是游说
单一内容论您自己已经已于前文放弃辩护...此处重申之意?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0:00这样讲下去不会有交集 你们很在乎林的作法和反应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14:00:00原来背信案不是违法...高招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18 14:01:00林来审柯的案子 不问他问谁 问马囧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1:00现在是在谈王构不构成关说 不是在谈有没有造成个案影响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2:00这样还看不懂 我讲更浅显好了假设王和曾与陈提到柯的个案 然后说请依法审酌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3:00该上诉就上诉不该上诉就不要上诉 且语气平和无威胁之情状那么如果曾或陈自己听了以后揣摩上意 然后要求林不要上诉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4:00而林本来会上诉也因为这样而放弃上诉 结果?王依然是游说不是关说 这样很清楚了吧
所以用"暗示性""迂回"的说词,很正常,也方便日后脱罪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09:00我的原文有引行政院办法的关说定义 其重点在: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0:00"该请求有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契约之虞者"如果是请求依法审酌 何违法之有?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1:00"该请求有违反"是指请求内容本身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2:00你想想如果你去陈情一件合法的事然后行政机关听了以后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3:00不然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7条为啥要禁止立委对个案游说呢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4:00我不知道啊 这要看证据 但不论有无因果关系都不是关说而是关系到王的游说有没有影响司法个案结果
所以您认为王院长没打电话林检察官会做有违法之虞之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18:00目前出现的新闻没有王直接打给林的吧 如果我没漏看的话倘若有的话那当然就另当别论 要看王直接对林说啥
当然没有~~~我问的是因果关系~~~谢谢...所以会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20:00我怎知 林检自己的心证要问其本人 问他有没有因为上级关心而变更原来决定是否上诉之心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26:00单凭特侦组的新闻稿恕我无法认定 对于这件事该机关根本无调查权 遑论还乱提供资料给总统之类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28:00林检自己有翻供啊 我是觉得如果特侦组讯问时有录音的话听全程录音纪录会比较可靠 笔录往往会增删 造成扭曲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29:00当然 我不是要特侦组再把林检的录音档公诸于世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0:00都不怎么有证据力 要是我是负责调查就全部重问然后掉特侦组侦讯时的录音档来听
已具结证词无证据力?您请所有法界人士以后不用攻防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2:00有证据能力但证据力令人怀疑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3:00难不成你没看过好几份笔录内容相矛盾的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4:00怀疑的点就是林检有翻供 所以阁下对翻供都视而不见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7:00公开场合喊的与笔录不同 所以有权责的调查单位应该再传来问啊 问完就是另一份笔录或纪录 然后评断者再依其心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38:00认定哪一份可信你分的清楚证据力和证据能力吗?
具结证词不怎么有证据力这种话我说不出口...您说呢?您是否已承认笔录有证据力的事实?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0:00请勿跳针 笔录证据力够不够是看审断者的心证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1:00你问我个人认为笔录证据力如何没有意义 因为我不是审断者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2:00至于你如果是想问该笔录有没有证据能力 我会说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就有 但因为本件根本不是刑案 我觉得有没有行政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3:00调查上的证据能力还要斟酌 这牵涉特侦组讯问是否滥权等等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4:00你要问应该是问什么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之类的权责单位
= = 翻供不是公开喊话就能叫做翻供的,这都是你自己在解释,照你这种说法,侦查根本不可能终结,做完笔录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6:00当然这边讲翻供不精准 因为真正的审查程序还没开始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7:00但是是因为有位仁兄一直在还没审认前追着我问证据力之类的我只好假设在已经开始审认的情况下 那这些事实怎么论断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8:00所以易言之 现在讲这些实体事项都太早了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49:00等真正的有权调查机关开始其程序后再说啦
我会建议你先搞懂笔录本人签名具结的法律效力....
您觉得越来越远...事实是推论都准备好了...要挑战吗?
这就跟签约后改说契约书没看清楚、误解而签了名意思一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0:00又来一个自以为很懂法律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1:00当然不是耍个赖就可以当没事 但也不是绝对的圣经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2:00你没听过特侦组录音档内容 怎知林的翻供内容对不对?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3:00其笔录内容之证据力恐怕几近于无吧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4:00所以笔录内容与受讯问人当时表达本意不符 并非罕见签名就代表绝对无误的话 那这世界倒是很单纯了
签了笔录的具结证词证据力几近于无?林检都不太可能同意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5:00谁勘的? 特侦组不是吗? 他现在已经算争议一方了
笔录过程录影录音、经本人签名、核对过录影与笔录内容
您真的很懂法律...理论也相当创新...果然法学大家...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6:00搞不懂两位在急什么 权责机关就还没调查 急着定林检的罪有意义吗?
#1ICqoF-5 (HatePolitics) 你就跟这篇跳法一样嘛....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7:00好啦你说跳针就跳针 那就封你为跳针之神好了
我可没定谁的罪,我只在说这经本人签名、核对过的笔录
要您头脑清楚理论清晰的讨论您的见解...很难懂吗?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8:00如果以上所推你们觉得不清晰 那是你们的问题我懒得发文 发完文又一堆人来战 我太闲啊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4:59:00就此打住 要说我跳针脸肿还是逃离战场请自便
你推了快要一小时的文,这不是太闲是什么....from 14:09-14:59
没关系...我发文阿...陪您慢慢玩...虽然我不够闲...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1:00OK 那你慢慢发文 从关说变成讨论林检 真是太跳TONE了我还陪你玩这么久 以为会是值得讨论的对象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2:00真是好傻好天真 抱歉少陪啦
您有没有好傻好天真是不知道...但您放弃对自己立论辩护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5:00因果关系是阁下提出来的.................................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6:00关我的立论屁事 请原谅我用字不雅 不过我觉得这样才达意
又不(能?)设法推翻在下的反证确实距离讨论有点距离...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8:00我不知道啊 这要看证据 但不论有无因果关系都不是关说09/18 14:14
作者:
kimkim (专业鲁蛇)
2013-09-18 15:09:00我想我早在很前面就跟你讲因果关系跟认定关说无涉就这样啦 真的不回了
单一结果论您提的?辩护了吗?还是自己多加几个假设就好?
还在啊 @@ 那请你稍微看看自己14:28推文说的话"我是觉得如果特侦组讯问时有录音的话...."
"听全程录音纪录会比较可靠"结果告诉你有录音还事后核对内容,你还是不相信不是吗
没差啦...有空再整理完让他自己看看有没有在矛盾大对决
反正从一堆东西开始...剩下个因果与认定无涉可以辩护了
弄到最后要还不能改变想法...就让每个人自己去公评吧
连车祸责任认定这种日常能遇到的事情都看原因了...他要
怎么坚持就放他自由也行...看得懂能看懂...觉得好用的
自然会拿去用...反正我拿出来用合理就行...总是可以吧?
作者:
valepiy (俄国人好帅)
2013-09-18 16:31:00跳针王xd
作者: Wilsly (鬼) 2013-09-20 16:48:00
对司法“个案”表视关心,看得我都想骂脏话了....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21 18:56:00对司法“个案”表视关心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