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会觉得就"个案"向有关机关或承办人表示意见就构成关说
: 这其实是错的
: 关说与陈情.游说等不同
: 其间最大的差异在所表达之内容
请您理解即便是相同的内容也会因为对象 时间 语气 前后文等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亦即人事时地物等客观环境似乎不应排除考量
举几个例子
"走路小心点"同样的人语气不同就可以产生极大的差异
人物如果是妈妈可能是关心 路人可能是提醒 仇人可能是威胁
"依法办理"从马总统 王院长 柯总召 黄总长 陈检察长 林检察官等不同人口中说出
就会有基本的差异与评论 遑论事件发生前后时间点之不同
"自卫"可能因行为结果之不同或后续的处理造成论刑起诉法条与刑度之不同
如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过失杀人 谋杀 遗弃等等可能
因此单以内容认定在下感觉稍嫌薄弱
: 参照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机构请托关说登录查察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
: (这可是行政院自己订的喔)
: 本要点所称请托关说,指不循法定程序,为本人或他人对前点之规范对象提出请求,
: 且该请求有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契约之虞者。
: ~~~~~~~~~~~~~~~~~~~~~~~~~~~~~~
如您所提
在下认为之虞的意思代表有疑虑
抱歉这次没去查询您所提要点之全文有可能会断章取义
不过既然有疑虑
在下拿个结果反论请您见谅
由特侦组移送法务部之公开资讯参考在下经验法则
在下推演出林检察官已于尚未阅卷的时间点之前做出该个案不用上诉之心证
请问这是否有违反法令之虞
在下是否扩大解释
: 所以关说与陈情.游说最大不同在请求内容
: 故退一万步言
: 纵然王金平真的有向曾勇夫或陈守煌表达关切柯建铭个案的意思
: 只要其表达内容未涉不法
: (例如:请审慎了解本案是否有上诉必要 如依法不需上诉 请勿为上诉而上诉)
: 也不构成所谓关说
退一万步言
由前公开资讯所得
"预算"两字一再出现
无论是陈检察长自行引申
或著单独是陈检查长转达曾前部长之意(尤其曾前部长公开记者会提及)
又或为王院长曾提及使陈检察长直接或间接转述
再请教是否有违法之虞
并且可能衍生出可怕的阴谋论
王院长是否直接有恐吓或利益交换之可能
或著有因其自身之权势而使他人心生恐惧
如若在下非本科专业都能想的到而推论非不合理
请问曾前部长 陈检察长 林检察官等经验深厚之专业人士都不能想到吗
在下亦因此对曾前部长之辞职深感遗憾之意
因此合法之言论是否直接推论到不构成此处您所知之关说
在下与您持相反意见
: 实际上立委如果对于个案表达不违法之请求
: 应该是属于立法委员行为法第15条所称之游说
: 而该法第17条有明定立法委员不得受托对进行中之司法案件进行游说
: 所以如果王金平有违反什么
: 比较有可能违反本条规定
: (当然王金平的辩词是说他向曾及陈等人说通案性的内容 不过我个人是不太信)
: 不过一来这条本无罚则
: 二来也不是马大总统深恶痛觉的关说
: 要拔人家立院院长宝座恐怕是尚嫌不足吧~
拔立法院长为王院长丧失国民党员之身分后所得之合理结果
相对于直接民选立法委员需经罢免程序始丧失资格
或是您的见解是只要身分为立法院长即当然永保其资格无须为立法委员身分
: ※ 引述《yukiko (咩咕哩喵)》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UDN
: : 2.完整新闻标题/内文:
: : 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昨天态度强硬,重砲轰击特侦组以送测谎、送裁罚等言词,恫吓她必
: : 须回答有无接获指示不上诉柯建铭案,她因感到紧张恐惧,才说出与记忆有出入的证言。
: : 林秀涛说,特侦组当时以证人身分传唤她,却坚持不说明待证事由,违反刑事诉讼法一百
: : 七十五条规定,质疑侦讯过程有瑕疵。她还说,“特侦组的肃杀气氛,让我很害怕。”
: : 检察总长黄世铭前天表示,林秀涛的事“一定会处理”,意为特侦组将会把林送评鉴;林
: : 对此回应,“最好快点把我送评鉴,让我把事情交代清楚。”
: : 林秀涛说,八月卅一日晚间,她突然接到特侦组电话,要她隔天到特侦组协助说明案件;
: : 她问是什么事?待证理由是什么?特侦组却坚持不回答。她为了想搞清楚什么事,当晚就
: : 主动去特侦组说明,特侦组还要求她空手进入侦查庭,不准带任何东西,让她很紧张。
: : 她回忆,进入特侦组后,检察官问她“柯建铭的案子有没有人要妳不上诉?”她回答“我
: : 拒答”,检察官认为她不说实话,恫吓要对她的拒绝证言裁罚,甚至送测谎。这些话让她
: : 感到紧张,勉强以零星记忆回答。
: : 林秀涛表示,她在特侦组说过“检察长建议我不要上诉”这句话,但她解释,检察长的意
: : 思是“无罪不必硬要上诉”,这句话在笔录内,特侦组为何不揭露?
: : 3.新闻连结: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8156076.shtml
: : 4.备注: 喝茶看戏
或许有人要反对说林检察官都公开喊说出不实证言
但其所持理由
以在下粗浅记忆包含冷气太冷 不能带东西 送测谎等
请教林检察官这种专业人士
种种理由是否违法取证
作证时知道要把那些话加进笔录
也有时间思量再三
并亲笔签名具结后
此笔录证据力不晓得有多少
特侦组采用此笔录所为之报告部分有什么样的问题
已经做为呈堂证供的东西在公开场合喊喊就可以改变了吗
还有许多疑点与问题可以厘清
但因个人因素暂时言尽于此
请各位不吝斧正
文末补个干以辅合板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