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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wgun (BOAT)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马王相争为何与一般老百姓有关?(后篇)
时间: Mon Sep 16 17:16:29 2013
6.宪政危机 ?
a 行政侵害立法
我国宪政体制经李登辉与许信良第4次修宪后从形式上的内阁制转而成实质总统制
依增修条文第三项总统自此对行政院长有任免权 行政院长之副署权消灭
亦即行政院无需对立法院负责 立院也无须向行政院长行使同意权
依宪法体系性解释自不殆言
行政院长就是总统幕僚长 对总统负责 在总统开记者会时参加并发言 并无不妥
总统侵害部分已回过 不赘言
b 立法侵害司法行政
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之侦查案件移转于其他所属之检察官承办:
依检查一体原则,检察官于侦查刑事案件之检察事务,须受上级检察总长或检察长
之指挥监督。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4条之规定:“检察总长、检察长得亲自处理
其指挥监督之检察官之事务,并得将该事务移转于其所指挥监督之其他检察官处理。
”故检察长对所属检察官办理之侦查案件移转于其他所属之检察官承办,并不违反
审判独立原则。
何谓独立审判是指法官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之干涉,
不受上级法院之干涉 上级法院亦仅得于上诉或抗告程序,
始得依法变更或废弃下级法院之判决或裁定
独立审判原则规定于宪法第80条:“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由此可知 法官基于司法权和国家审判权之行使,
应依据法律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 以落实司法审判之独立性。
宪法第81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
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赋予法官身分之独立性保障,
以之为后盾,进而确保法官不受外力干涉,依据法律认定事实
本于职责良心与道德之拘束力 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独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司法获取人民的信任
今天柯背信案可以叫王找检察长关说 哪天他儿子酒驾是不是可以一并办理?
d 议会自律 释字第 401 号节录
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
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其目的系为保障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不因其行使职权所为言论及决议而负
民事上之损害赔偿责任或受刑事上之诉追,除其言行违反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
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此乃宪法保障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之言论
及表决对外不负法律上责任。而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
依法罢免之,则系宪法基于直接民权之理念所设之制度。
依上述条文,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于就任一定期间选举人得就其
言行操守、议事态度、表决立场予以监督检验 用示对选举人应负政治上责任。
至提议罢免之理由,自无限制之必要。
其由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产生之当选人,因无原选举区可资归属,
自无适用罢免规定之余地。民国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职人员
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之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
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选举之当选人,不适用罢免之规定。”
即系本上开意旨而制定。
一个不分区立委既不能罢免 不能弹劾 仅能依院内纪律委员会惩戒
纪律委员会又不能办院会主席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intro.action?comtcd=28
这不靠政党主席用党纪处分用什么处分?靠耶稣基督?
e言论免责权 释字第 435号
宪法保障立法委员之言论,使豁免于各种法律责任,既系基于维护其职权之行使,
若行为已超越前述范围而与行使职权无关,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
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
至于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之行为是否已逾越范围而应负刑事责任,
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内,司法机关依民主宪政之常规,固应尊重议会自律之原则,
惟遇有情节重大而明显,或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或自诉时,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
亦非不得依法行使侦审之权限。
反正王跟陈柯咬耳朵 既非重大又不明显
马水母 开记者会批评就是重大又明显
金包银?
7.假处分之效力
依民诉为暂定处分 非法官已认定国民党党纪处分理由”行为不检”处分王
适当不适当
而是依危险侵害双方当事人利益所做权衡 是否已达紧急必要,
在阻止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致造成日后处理上的困难,亦即在维持法律关系的现状
以排除将来权利实行之障碍。
本案理由如下
党员身分所发生的私法领域(人民团体法私法自治原则)
党誉与党纪是已发生的紧急迫害
有发生无法执行职务回复的重大急迫危险(中选会撤销就丧失资格)
未免诉讼后确定失去实益(任期都结束了官司胜败便无意义)
准许假处分后立委席次不受影响(不影响不分区行使党意)
未来官司还有的打 争点应在于王委任许文杰律师所言
党章35条过于空泛(不确定法律概念)跟其认定不应来自于处分机关
应来交由司法机关审查(这样还考纪处分干嘛?)
8. 政争
a 媒体语不惊人死不休 陈文茜专访说的好
“ 司法一直是被关说的,这件事情马英九深恶痛绝,而且他个人感受最强烈。
当年他在李登辉时代,他的任职就是法务部部长,他怎么下台的?
他当时想要扳那个时候立法院的副院长,副院长地方选举的时候涉嫌贿选,
然后有个检察官在当地,他就要扳这位副院长了,要打老虎,结果上面
的压力就来,要求马英九把台东县的检察官调到澎湖去,马英九拒绝了这件事,
结果立法院的反弹力量全面回来,马英九因此被迫辞去“法务部”部长的职务,
被调到政务委员,最后他因白晓燕案说为谁而战,辞掉了所有国民党的职位
b二月政争 国民党主流斗非主流
当年是李登辉联合神掌斗李焕林洋港郝柏村等非本土派 抢党国大位
水母都当两任总统党主席了要斗什么? 拼区长大位?
九月政争太沈重
9.党政一把抓的总统是否为独裁
a政党政治 民主政治就是政党政治
b外造政党
不要说国民党 连民进党都一样
外造政党岂有不以党领政的
c何谓独裁国家?
寡头决策-重大政策决策权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之手决策过程不受国会
民意政府机构影响
民意无用-独裁者和高级官员职位变动不受民意之影响
国会边缘化-国会扮演角色场若非属全然象征性之花瓶 几乎不具作用
政党唯一化-不存在其他跟执政团体具有平等竞争地位且能依法取代政府
之合法反对势力
我国主要政党皆为刚性外造政党
我国为实行政党政治之民主国家 非属独裁国家 这种言论除了煽动没有好处
10 密室政治凌驾代议政治
a 代议式民主之特征
基于权力分立原则 立法司法行政为三权分立之权力机关
立法部门不采独任制 采取众多议员以会议集中讨论得出共识
(院长党鞭协商?)
由民选产生议员 个人或政党或功能性代表以民主选举方式选出在所不论
代议士形式上平等 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
(虽实际运作仍因资深与否接近权力核心造成影响力差距)
立法部门所有决议都以投票方式而非其他非民主方式产生(朝野协商?)
政治系毕业应该都去过立法院吧
现今立法院之代议士讨论重大议案和预算案 哪一项有遵守代议政治之原则
b 公督盟诉求
党团协商透明化、
开放公民旁听、
提升法制局及预算中心功能、
国会调查权及听证权之建立、
国会频道设立、
选制改革、
推动预算资讯公开
劈哩啪啦 王当院长有多久这票人就诉求多久 结果呢?
11. 结论
在下个会期确定无法改选院长(若在野联盟杯葛
出席委员不达三分之二前提下)在假处分之效力位消灭前
副院长洪秀柱也无法代行职务
若王金平院长真有政治家风范跟超越马江之政治高度
应尽速请辞下台而依民庭假处分续任国民党不分区立委至任期结束
以解决政治纷扰 维持国家社会和谐
谢谢收看 看完这篇的一定都不是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