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王的策略,一言以蔽之,即是取得“立法院拖延注销王之立委名籍”之正当性。
依据选罢法§73之规定:“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在就职后丧失其所
属政党党籍者,自丧失党籍之日起,丧失其资格,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函请立法院予以注销
...”可以得知,有关不分区立委资格之认定的权限乃在于中选会,并由该机关函请立法
院办理注销立委名籍。此间有疑义者,系在立法院对于中选会的“函请”,究竟是仅有
“被动办理的义务”或者具有“主动裁量的权限”这部分法未明文,是个模糊地带,
也就使得王所把持的立法院有拖延操作之机会。
正因有这模糊地带,故立法院(王的天下)是怎样都不会主动注销王的立委名籍的,只
是这样的作法会受到外界的质疑与压力,从而王必须拿到来自法院的背书。
进而就不分区立委资格之认定,从目前已知的三方见解─台北地院民事庭、中选会、
立法院,可以知道:
1.台北地院民事庭的见解:
王金平是否仍是立法院长,不是民事庭审理范围,不对此进行认定。亦即得依《选罢
法》第73条关于不分区立委的资格规定去认定,这部分权责机关是中选会等“行政机关”
,而“行政机关”与王金平之间的关系,并非民事庭审理范围。
2.中选会的见解:
党籍撤销案必须由国民党主动撤回,或来文说明,才会和中选会有关系,国民党来函
之前,中选会没有动作,也不受影响。至于中选会发文转立法院请求注销立委名籍一事,
则属于公法关系,除非国民党来函要求撤回,或主张无效,甚至王打行政法院假处分官司
,否则“目前的裁定和中选会没有关系”。因此,党籍撤销案是否有效,要问国民党,王
金平是否仍为立委,则看立法院有没有除名。
3.立法院的见解:
不分区与党籍是连动的,党员权利保留等于同时保留党籍及立委部分,因此,王金平
的立委资格是具备的,院长身分也还存在。
综上所述,王所取得之台北地院之假处分裁定,其实无法拘束中选会等行政机关之认
定,亦即中选会仍得依照选罢法§73前段之规定,于政党撤销党籍并将证明书送至中选会
时,认定王已丧失立委之资格,惟立委名籍之注销,按同条文后段之规定,乃在于立法院
,但法并未明文何时应予注销并回函,是以立法院若认为王之党籍仍存续且不分区资格亦
存之,将不予注销王之立委名籍。
因此,目前形成“王之不分区立委资格已丧失(国民党撤销党籍并送中选会认定),但
仍是立法院所认定的立法委员与院长(立法院以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见解)”的暂时争议
状态。
换句话说,台北地院的裁定,仅有拘束王(个人)与国民党(法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之效
果,对于中选会如何之认定或立法院如何之认定,并不表示意见,也不认为自己应当表示
意见。
是故,下一个战场,该是取得高等行政法院之假处分令,以使得王与立法院的公法上
之关系得到暂时状态之确保(第二张王牌─“行政法院的暂时保留公职裁定”),进一步强
化立法院依照台北地院之裁定所得之见解而得不注销王之立委名籍之适法性与正当性。
然而,王却于今日决定撤销对高等行政法院之假处分令的声请,虽对外宣称是为了节
省司法资源,但实际上,其实是为了避免行政法院做出对王不利之裁定,危及他的第一张
王牌─“民事法院的暂时保留党籍裁定”的效果,这确实是一个聪明的诉讼策略选择。